我想,先复习一下《中华民国宪法》,虽然愈来愈多人已不把《中华民国宪法》当一回事了。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宪法第10条)、有结社之自由(宪法第14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15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宪法第17条)。好的,大家知道吗?倘若你在大陆地区拥有户籍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这些《中华民国宪法》赋予你的权利,要嘛就直接被侵害,要嘛就是间接被剥夺。因为,你的户籍会被撤销,你的中华民国护照会被注销,这将使得你无法“自由迁徙”;无法行使“选、罢、创、复”的权利;而你的工作、财产当然也将受到影响。而这些,都是号称自由、民主、在乎人权的台湾,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明文赋予人民的权利,但政府却可堂而皇之地限制甚至夺取。我不知道,这样的台湾到底还有什么立场,自称是民主法治的人权国度。
以卢丽安因担任中共十九大党代表,被陆委会取消户籍、护照甚至罚锾事件为例。如果卢丽安今天是在美国教书、取得永久居留权、加入美国的政党,甚至成为美国内阁的一员,台湾政府不但不会对她有惩罚措施,可能还会把她当作台湾之光来宣扬。一旦场景换到了大陆,卢丽安或者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台湾人民境遇就会大不相同,他或她将被注销台湾地区的户籍、中华民国护照,甚至会面临处罚。
对于这样的“矛盾”与“双重标准”,政府的回答一是法律面的,一是政治面的。
在法律面,强调这样的处分,据说是根据14年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增修规定。但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或有谓,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宪法授权立法者可以率然以剥夺户籍、护照、课处罚锾的重大手段,侵犯人民居住、迁徙、言论、财产、结社、选举等核心权利。
在政治面,则如陆委会主委张小月说:“中共最后的目标是要统一台湾、实施一国两制,这个政党与一般的政党不同,所以台湾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