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体制改革建议:政府不再直接经营(2)

时间:2017-09-28 10:2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有鉴于此,建议:

一、为了逐步“三保合一”,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和效率,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管理制度。首先,“三保合一”已经酝酿和推动数年,但收效甚微。其症结不在下面,而在上面,即二元化管理经营模式是医保分立的根源。为实现全体国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对症下药从根源改革,全国统一、公平的基本医保制度就无法实现。其次,为避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三保合一”后的全国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其职能限定在制定法规政策,建立制度和运行机制,以及监管的范围之内,政府行政部门不再直接操办基本医疗保险的经营业务。

二、管办分离,建立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制度。为解决当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不足、效率底下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建议:

(一)修改《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由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并明确其公益性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及职能,建立管办分离的医保管理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制度,把政府的领导和监管职能与社会专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职能分开,进而建立有效的、多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二)明确规定由政府、参保人、专业人士的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是第三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独立决策机构,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经营和管理医保资金的使用。

(三)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政府医改政策,制定其法人章程,建立现代化医保治理体制,充分发挥其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专业化科学管理的作用,提高医保运行透明度,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四)在《社保法》中增加政府宏观领导和监管医保经营机构的规定,既使政府退出医保的具体经营工作,又使政府能够对医保行业进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和监管。

三、有序竞争,建立多元社会保险经办制度。借鉴德国医保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政府的宏观引导和监管下,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有资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医保经办业务。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鼓励竞争,督促经办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为消除参保人员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市场的公平竞争,防范运营风险,政府应根据参保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和特殊疾病种类的差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财政补贴。

四、科学界定政府在医保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与医保机构脱钩,不再直接参与医保机构的活动。但是政府在医保资金筹措和提供、医保政策和医保标准制定、医保机构准入和选择、医保机构监管、基本医疗服务保险和其他医疗服务保险范围的确定等事项上仍然起主导作用。政府不再直接操办医保经营,转而对医保行业进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和监管,符合中国转变政府执政模式的改革趋势,是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制度创新,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肯定会遇到各种不同意见和阻碍,因此即需要极大的改革勇气和远见,也需要实事求是和逐步推进的科学态度和精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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