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十九大与反腐制度建设(2)

时间:2017-09-26 09: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不过,从长远来看,反腐败只是手段,建立一个不会使人堕落腐败的清廉政府才是目标。而清廉政府毫无疑问需要一整套预防腐败的制度来实现。十八大以来的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其一,反腐败机构的有效集中。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运动的深入,权力逐渐集中在各级纪委手中,尤其是中纪委手中。全世界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反腐败如果要有效,权力必须集中。从经验来看,集中的权力的确有利于反腐和廉政建设。

人们可以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说明这一点。香港的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其规模并不大,但权力高度集中,它们独立操作,并且对最高领导人负责。十八大之后的权力集中,改变了以往反腐败机构过多、过于分散的局面,其有效性从这些年反腐败所取得的成绩来说是不言自明的。

其二,“让别人来反腐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看,中央各部委的反腐败事宜现在由中纪委来实施,也就是由中纪委派出反腐败机构和人员,进驻各部委负责那里的反腐。各级政府也如此。从纵向看,反腐败实行“下管一级”,即省委一级的反腐败由中央纪委来实施,由此向下类推。这些制度彻底改变了以往“内部反腐”“自己反腐”的情况。而“下管一级”的反腐败机制,更是和“下管一级”的干部任命制度统一起来了。

其三,中央巡视制度的复兴和实施。就中央地方关系来说,巡视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诸多传统制度中很有效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的确立至少可望发挥两个作用。第一,对腐败“不留死角”。第二,摆脱既得利益的困扰而对它们构成威慑。经验地看,任何地域性的制度一旦形成,时间一长,就会变成既得利益,就会产生腐败。而流动性强的巡视制度,就可以对之构成有效制约。

其四,强化反腐制度的法理性基础。这主要表现在正在建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些年来,这一制度已经在北京、山西和浙江等地进行了试点。如果十九大正式决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这里不讨论这一新制度对中国整体政治制度的影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制度有利于强化反腐败的法理性。这一制度的设立,明显和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的改革方案有关。

正如王岐山今年3月在两会上所强调的“广义政府”所示,执政党也是这个“广义政府”的一部分。从实际运作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整合或者一体化,有利于法治建设。这样,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法理权力来惩治违法的党政官员,避免了以往对党政官员进行简单“双规”所带来的弊端。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

东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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