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十九大与反腐制度建设

时间:2017-09-26 09: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反腐败运动的持续展开了。这场反腐败运动在广度、深度和高度等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广度表现在反腐涉及的官员数量,数以千计的官员被审判,并且仍然不断有新的官员被调查。其深度表现在反腐涉及的各个“死角”,这次反腐败可说已经覆盖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其高度表现在反腐涉及的高级干部层级,所调查和审判的官员包括原政治局常委,甚至是现任政治局委员。

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伟大的经济成就,但腐败一直困扰着执政党。多年来,中共高层一直把反腐败与“亡党亡国”联系在一起。不过,在十八大之前反腐败运动一波接着一波,但大都给人予“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十八大之后之所以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运动,也就是因为之前反腐不力、腐败蔓延的广度、深度和高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运动“苍蝇老虎一起打”。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对“大老虎”的整治。在十八大之前,一个最显著的现象就是寡头政治(或者官方所说的“团团伙伙”)的形成和发展。这明显表现在包括周永康、令计划以及军队的徐才厚和郭伯雄在内的案例上。尽管这些案例发生在不同的领域(政法系统、中办和军队),但都呈现出一个共同各特征,那就是他们都各自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横跨不同部委和不同地区的“团团伙伙”。

更为严峻的是,这些团团伙伙不仅仅涉及巨量的经济意义上的腐败,而且也深度干预执政党的政治,因此时刻都可以对执政党整体构成严重的政治威胁。在中共,人们对寡头政治似乎研究不多,但人们看看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今天的乌克兰等国家的现状,多少都能看到寡头政治对一个国家政治所带来的负面(甚至是毁灭性)影响。

中共是中国的政治主体,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这个体制下,没有能够有像腐败那样(尤其是领导层高级干部的腐败)导致执政党“自我击败”的有效因素了。数千年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历朝历代从辉煌建国到最后的消亡都是因为腐败。这也是毛泽东和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进行的有关“政治周期律”对话的核心要点。

执政党也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从毛泽东到当代,也都是重视腐败问题的,对腐败也都经常是“格杀勿论”的。但是,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立一套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制度?这套机制并非一时三刻所能确立,而是需要长期的探索。其中预防腐败要比反腐败更为重要,因为反腐败是事后惩治,而预防腐败就是要防止腐败的发生。在这方面十八大之前有过很多深刻的经验和教训,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深刻的经验和教训

第一,过度的内部多元主义,即反腐败机制过多、过分散,而且缺少协调。从反腐败建制来说,中国从来不缺数量意义上的机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部委系统、各单个组织都有反腐败建制。例如党、政府、军队、人大、政协、教育、企事业单位都有反腐败的单位。不过,它们之间并没有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是相反的。如果各部门之间不能配合,不但反腐败没有有效性,更为腐败提供了制度空间。

第二,没有解决好“利益冲突”问题。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反腐败不能自己反自己,而应当由别人(即非利益相关者)来反。但这个简单的问题在十八大之前一直没有解决好,反腐败往往是自己反自己,“左手反右手”。各部委、各级政府的腐败都是自己负责来反。

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这就造成“一把手”的专断与腐败问题。例如在省委,省委书记是第一把手,而纪委书记负责反腐败。尽管纪委书记不是省委书记任命的,但纪委是从属于省委书记的领导,如果省委书记腐败了,纪委书记如何反腐败?各市、各县都有这样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造成了地方独立的腐败王国问题。

第三,没有充分考量到反腐败的法理基础问题。这里主要是指对被怀疑腐败的党政官员进行的“双规”现象。对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来说,党纪在国法之上,在绳之以(国)法之前先要受制于党纪。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合理的。不过,在法学界和社会层面产生了很不同的意见,甚至误认为“党纪”在“国法”之上。

十八大之后在这些方面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人们每天的关注焦点在什么人被“双规”调查,多少人已经被审判等问题,但忽视了制度层面所进行的建设。如前所述,反腐败是事后惩治,是一种比较防御性的做法。对执政党来说,尽管在腐败的广度、深度和高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时候,反腐败本身也是目的,因为如果不反,执政党就会遇到大麻烦。

赞一下
(2)
100%
赞一下
(0)
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