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时代,执政党“讲政治”,这里的“讲政治”是讲政治大局,主要是要扩展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容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参与政治。“三个代表”因此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件大事情,促成了执政党转型成为一个包容性和开放性政党。
胡锦涛时代,法治建设可以说没有什么大进步,甚至有倒退的迹象,主要表现在维稳系统的出现,政府方面过度使用暴力手段来管控社会,包括今天人们所看到的一些实践,可以追溯到那个时代;不过,另一方面,执政党也意识到执政党社会基础的重要性,开始进行社会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政策和社会保护举措。普惠性社会政策的建设,是这个时期的主要贡献。
十八大之后,再次回到了“大政治”的格局。权力集中、顶层设计和反腐败等逐一展开,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出台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标志性改革文件,被外界解读为中国最为重要的政治改革文件。但为什么在现实中会出现本文开头提到的这种情况呢?
简单地说,“小政治”又开始在一些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一些部门领导人用自己的利益充当部门的利益,用部门的利益充当国家的利益,促使他们使用最危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把司法制度演变成政府的一种简单工具。
当“大政治”牺牲于小政治时
无论是聂树斌案还是雷洋案,人们最终所看到的只是一个简单以司法形式出现的“政治判决”。司法领域,过程和程序至为关键。人们不能简单地断定执法人员就是有罪的,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问题甚至错误,但做出结论的过程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才能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结论,给社会一个交待。
当“大政治”牺牲于小政治的时候,司法正义就消失了。政府方或者代表政府的法官方,用政治力量或者行政力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老百姓或者代表老百姓一方的律师,也同样会诉诸于不同形式的政治。这些年来已经发生了很多律师诉诸于街头政治、社交媒体、海外声援等方法,来获取司法正义的情况。
当律师走出法庭而走上街头的时候,法治就止步了,政治就开始了。在中国,这种行为不但被人们所接受,而且也被褒扬。这背后是有政治原因的。一句话,“小政治”经常使中国的司法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即使是在践行法治的西方,司法正义也是“小政治”牺牲于“大政治”的结果。西方的法治远早于民主,这是因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大家都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不独立,人人都没有安全感;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没有法律的无政府状态下,没有人会是安全的。因此,司法成为第三方,是独立的一方。
任何国家,执政党都控制立法,因为立法过程永远是一个政治过程。不过,一旦法律产生了,政治就要止步,把司法让位给专门的法律人员。尽管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制度,但相对独立则是可能的。司法的独立和民主也不那么相关。
香港的法治在港英当局时代就已经确立起来,现在香港在民主化,法治反而经常遭到破坏。新加坡一直被西方视为权威主义政权,但其健全的法治体系为西方所称道,新加坡在一党独大体制下,实现了司法的独立。
也就是说,司法的进步是“大政治”的结果。没有“大政治”格局,法治永远建立不起来,司法正义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没有一方可以感到安全。可以这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大政治”观主导下确立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今天法治理念的实现仍然需要“大政治”的格局。
不管怎样,有一点是非常明确和确定的:对执政党来说,司法相对独立牺牲的只是绝少数人的利益,而赢得的则是民心的信任,因此也是整个政权。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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