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中国老百姓来说,实在很难理解2016年年末所发生的两件事情的一致性。第一件是聂树斌案在经过20来年的沉冤之后被“平反”;第二件是北京雷洋案的“结局”。这两件司法领域的事情相差没有多少天,都牵涉到老百姓的“人命”,牵涉到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第一件事情令很多人感激涕零,总算对冤死了20多年的那个年轻人,和为他叫冤了20多年的父母亲有了交代。也正因为如此,人们看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曙光。可是,没有多久,雷洋案的“结局”则使得同样一些人再次迷惑起来,不知道中国法治的明天在哪里。
雷洋案的发生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激荡并不难理解,它标志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为很多人都觉得自己随时都可以成为另一个雷洋。雷洋案的如此结局,尽管也是可以预想到的,却很难让人接受。正如人们不知道聂树斌案为什么可以“平反”那样,人们也不知道雷洋案怎么会有如此的“结局”。
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比起20多年前发生聂树斌案时,今天中国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至少他们要求对一位平民百姓的死亡有一个“说法”。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年代里,大多数中国人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意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阶级斗争时期,官民互相伤害的案例比比皆是。改革开放的年代,也是老百姓权利意识觉醒的年代。
很多年来,每当发生平民和政府的司法案例,总会引出中国社会的大争论,引出人们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前途的担忧。无论是早年的南京彭宇案和上海的杨佳案,还是近年来的709律师案、太原的周秀云案和河北的贾敬龙案,都说明了这个大趋势。
权利意识有了,不过权利的实现仍然遥远。老百姓对实现这种权利的期待之高毋庸置疑。这就是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出台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改革方案之后,中国社会大受鼓舞的社会背景,人们从中看到了法治社会的大方向。当然,“法治”这一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确立表明,执政党已经意识到了“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方式。
人的权利的实现,每进一小步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大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进步和人的权利的实现密不可分。今天很多人把实现发展权,视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主要议程,这并不那么确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政府的确把工作重点,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继续革命”和“阶级斗争”,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但就制度建设而言,真正具有意义的便是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改革是法制建设为主,经济建设为辅。邓小平、陈云、彭真这一代领导人,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执政党的最高议事日程。
结束文革“无法无天”的日子、平反之前的冤假错案、法制建设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等,为当时中国各方面的进步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乔石委员长力主的“法治”写入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十八大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执政党专门召开一次全会来讨论法治建设,并且把法治建设提高到最高的议事日程。
为何法治实践的进步那么艰难
但是,就法治实践而言,为什么进步那么艰难呢?尽管法治建设既关乎执政党及其政府,也关乎社会,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中,执政党及其政府无疑起主导作用。很显然,法治实践受执政党及其政府内部的“大政治”和“小政治”的影响。
如果执政党行“大政治”,法治就会进步;如果执政党行“小政治”,法治进步就出现困难。这里所说的“大政治”指的是执政党对其执政的社会基础的追求,“小政治”指的是执政党内部的局部利益。“大政治”和“小政治”对应于是中国经常使用的“大格局”和“小格局”。
毛泽东具有大政治观,他所关切的是官僚主导但脱离社会的状况。不过,他所使用的方法极其错误,即用阶级斗争的方法。这一方法使得“大政治”演变成“小政治”,党政官员和社会之间恶斗,最终造成了贫穷社会主义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便是对执政党本身的威胁。
邓小平也具有大局观,他做了两件大事情,一件是前面所说的法制建设,另一件是搞经济建设。邓小平之后,尽管在法治方面进步不大,但其他方面也还是能够认识大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