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继兴利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土地转让、经济纠纷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亿余元。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继兴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贷款审批、项目推进、补贴申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1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陈继兴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继兴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继兴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7月9日消息,陈继兴被查;今年1月6日消息,陈继兴被开除党籍。
经查,陈继兴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长期政商勾连,大搞利益交换,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陈继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继兴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简历,陈继兴生于1954年,曾在广东省财政厅工作,历任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等职,1998年任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陈继兴任江门市委书记,2011年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2012年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18年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