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官英勇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获刑22年。
根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二(12月5日)公开宣判官英勇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官英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约113万新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官英勇被指从2006年至2019年,利用担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玉林市卫生学校校长、玉林市医疗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院基建项目承揽、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支付款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共计5664.99万元。
在2017年4月,时任玉林市医疗救助慈善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长的官英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将慈善会无法确认来源的348万元套取出来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在2015年2月至3月,官英勇利用担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和慈善会法定代表人兼理事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私利,擅自决定挪用800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在2017年8月23日,时任玉林市德善健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官英勇违反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擅自转让该公司的子公司给广西某有限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764.52万元。
法院认为,官英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官英勇被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利用担任玉林市医疗救助慈善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将单位的财物占有已有,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单位的资金8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官英勇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鉴于官英勇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中均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