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镜湖法院同样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笔受贿。
在合肥的家中,孙志勇向财新记者表示,不想再对案件表达任何看法,“你们用逻辑推一下就知道真假”。
邹菁称,检方指控自己丈夫14年间受贿120万元,自己在加拿大有工作,年收入折合人民币四五十万元,王龙明更属于高薪国企干部,年薪五六十万元,早在2000年他年终奖就有一二十万元,当时芜湖一套房只要五万元,这些年家里已有五套房,生活条件优越,不需要冒犯罪的风险去贪一年几万元的小便宜。
她强调,办案机关在他们家中没有查到任何赃款,“法庭也没有对金条、购物卡等进行质证,反而是律师一直在提”。干卫东称,他在法庭发问,“检察院起诉王龙明受贿金条、购物卡、现金等,那请问金条呢?银行凭证呢?购物卡呢?拿出来质证啊”。
至于退赃的120万余元,据邹菁称,是王龙明姐姐交的,“我一直反对上交,我们没收钱,凭什么交?”
案发后,王龙明还曾打算上缴一根金条。邹菁告诉财新记者,其实这根金条是她专门去买的。她出示的收据显示,2015年7月8日,她于芜湖“刘飞金店”购买500g千足金条一根,价值约11.7万元;10月13日,在该店退掉。邹菁解释说:“检察院不收,说不是银行买的不标准。”
争议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案情,程序正义被视为在裁决过程中“看得见的正义”。在本案中,程序问题亦是律师们辩护的主要方向。
张锦宏、干卫东等辩护律师告诉财新记者,他们在阅卷时发现,参与办案的镜湖区检察院取证过程严重违法,王龙明案是受贿案件,属于职务犯罪案件范畴,侦查机关应当对其所有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讯问笔录没有一份有着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比对录音录像时还发现,记录人多数时间根本没有敲击键盘,很明显地表明笔录是事先准备好的”。
芜湖中院二审裁定打回镜湖法院重审的文件中,亦就检察机关对王龙明的数次提讯均无询问笔录数次提出质疑。
对于上述质疑,镜湖法院解释称,录音录像反映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王龙明、证人时告知有录像人员,或者有录像人员在视频中出现,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地点与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地点也是吻合的,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镜湖法院亦承认,“确实存在部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况,反映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不够严谨”,但认为,笔录部分内容虽非证人原话,侦查人员在证人陈述之后及时进行归纳并得到证人认可,法庭针对不一致的情形,也采信了更符合实际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因为二者内容上有差异,就以此为由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干卫东反驳说,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多处行贿人前后供述矛盾的情况,“一会说送了,一会说没送,嵇瑞楠还说自己扯谎了,法庭只采信了行贿的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干卫东一直申请让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王龙明及辩护人亦强烈要求嵇瑞楠等人出庭。“但法庭就是不让,嵇瑞楠和王龙明还关在同一个看守所里。”干卫东称。
在给镜湖法院的文件中,芜湖中院也表示,王龙明及辩护人对多位证人证言持有异议,认为证言存不实之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故对上述证人是否应当依法通知出庭作证予以考虑”。
陈兴良、陈瑞华、陈卫东等学者在前述《专家论证意见书》中表示,本案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选择性制作笔录,多处被告人辩解以及证人陈述的与指控犯罪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未记入笔录,特别是多处录音录像记载的询问过程与笔录记录根本冲突,存在重大疑点。
邱铭、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他们查阅王龙明及多位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王龙明的供述及部分行贿人的证言系通过威胁等多种非法手段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王龙明在法庭和自述材料中多次详细叙述自己遭到疲劳审讯、诱供指供等非法审讯。芜湖中院亦指出,办案机关对王龙明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讯问,开始时间为6月2日10时,结束时间为6月3日9时35分,显然连续讯问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2小时。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干卫东已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十余份材料递交至芜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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