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蹊跷的烟厂厂长王龙明受贿案

时间:2017-11-08 09: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一个年薪五六十万元的知名烟厂厂长,被一审法院认定14年间受贿120万元,二审法院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蹊跷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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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被调查至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卷烟厂(下称芜湖卷烟厂)原党委书记、厂长王龙明已失去自由快1000天了。

2015年9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王龙明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下称镜湖法院)一审认定王龙明受贿折合人民币120余万元及一根金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一审后王龙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下称芜湖中院)2017年2月17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同一天给镜湖法院的一份文件中,芜湖中院详细列举了案件原审中的十项问题,认为本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检察机关未依法提交全部录音录像,多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针对办案机关对王龙明长达23小时多的疲劳审讯、受贿事实能否认定等问题,芜湖中院均认为需进一步查清。

但2017年7月7日,镜湖法院再次一审维持原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龙明仍不服并再次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尚待再次二审开庭。

王龙明第一次站上被告席以来,一直声称自己是遭到逼供、诱供后被迫做出有罪供述,所有受贿事实不属实。他先后四位辩护律师也认为,本案证据形不成严密证据链,证人证言多由骗供、威胁等方式所得,因而均为其做无罪辩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卫东等多位学者联合撰写了针对王龙明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案件存在多处重大疑点,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多笔受贿事实。

王龙明的二审辩护律师、新疆丝绸之路律所律师干卫东已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十余份材料递交至芜湖中院,“请求法庭宣告王龙明无罪,并立即释放”。

王龙明是否受贿、受贿多少,目前各方仍众说纷纭,亟待司法机关依法给出裁定。这一次,王龙明将面临怎样的命运?

两次一审一次二审

王龙明现年52岁,工人家庭出身,1986年从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毕业后分配至芜湖卷烟厂,从技术员做起,历任车间主任、人事科长等职。2000年4月,王龙明升任副厂长,2006年7月调到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中烟),先后任监察部副部长、部长。

芜湖卷烟厂始建于1949年,是全国烟草行业大型骨干重点企业,2006年并入安徽中烟,多次进入“中国最大100家工业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全国纳税100强”行列,在2015年安徽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上排名第三。其与英美烟草公司合作生产的“都宝”在国内混合型卷烟中名气仅次于“中南海”,烤烟系列品牌“黄山”也有一定知名度。2004年,芜湖卷烟厂投资扩股成立罗马利亚宝丰烟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彼时中国烟草在境外投资的最大企业,后更名为中烟国际欧洲有限公司。

2008年3月,王龙明被外派罗马尼亚,担任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回国任副厂长、党委书记,当年11月升任厂长、党委书记,开始全面执掌这家企业。2013年,王龙明当选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并获得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与近年来落马的一众“老虎”相比,王龙明不过是一名正处级的国企干部,但由于芜湖卷烟厂的企业龙头地位,此案在安徽省和国内烟草业界还是广受关注。

据王龙明自述材料,2015年4月10日,他被芜湖市纪委带走调查。6月18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王龙明,“经初步查明,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在承揽烟厂设备维修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9月11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对王龙明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王龙明于2001年至2015年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副部长、部长,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六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62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及金条一根,并为上述人员在芜湖市卷烟厂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财新记者查阅,2015年2月25日,王龙明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前一天,《芜湖日报》头版刊发《知纪犯纪“六毒”俱全》一文,称王龙明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堪称“六毒”俱全、党性全无。文章称,王龙明要求亲属隐瞒自己收受他人巨额港币的事实,将所收受财物放置在密码箱中交由其亲属保管;他公开接受老板们的豪华宴请;不放过重要节日、女儿留学、本人升职、家庭装修等机会,趁机收受礼品、礼金和购物卡等,长期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刻意向组织隐瞒其妻子、女儿早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事实;长期以来以“老大”自居,独断专行,方便相关利益关系人承接业务;此外,王龙明生活奢靡,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此后,历经三次延期审理,2016年8月24日,镜湖法院对王龙明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5年,王龙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五人贿赂,包括现金人民币89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96万元及金条一根;同时,鉴于王龙明退赃120万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镜湖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龙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121.96万元及一根金条予以追缴。

与起诉书相比,一审判决书将行贿人从六人减至五人,认定的受贿金额也减少了11万多元。但王龙明仍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芜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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