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蹊跷的烟厂厂长王龙明受贿案(3)

时间:2017-11-08 09: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万港币来去不明

类似情况在王龙明案中并非一个嵇瑞楠。检方指控的其第二个行贿人系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下称广建安徽)杨广林。法院认定,2003年夏天,杨广林在芜湖卷烟厂承包的联合工房土建工程出现问题,但烟厂考虑到工期,决定让其继续履行合同,为感谢王龙明对其在卷烟厂里承接的工程关照,杨广林通过王龙明的姐夫王奎送给王龙明20万元港币。

财新记者注意到,对此,判决书认定的笔录中,杨广林称“好像是2004年7、8月送的20万港币”。判决书所列举书证仅有一份芜湖卷烟厂和广建安徽于2002年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为芜湖卷烟厂与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联合生产厂房的工程合同,并无王龙明签字。下一份双方合同则要等到2010年,而当时王龙明仍在罗马尼亚。

干卫东称,卷宗表明,杨广林是为了公司的事情行贿王龙明。但邹菁称,她旁听了杨广林行贿案庭审,作为国企的广建安徽的代表坚决否认该公司曾行贿王龙明。

对此,本案再次一审辩护律师、河南帅法律所律师张锦宏告对财新记者称,事实上,杨广林违规分包一事在2002年就已经解决,芜湖卷烟厂并未因此处罚他,王龙明和杨广林的供述均表明杨广林并未就此事找王龙明帮忙,烟厂没有追究此事的原因是出于工期、成本等方面的考虑。

“二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侦查人员故意未将上述内容如实记录于笔录之中。” 张锦宏认为,即使杨广林证要花钱摆平此事,找王龙明也不合逻辑,“王龙明当时只是副厂长,上有领导,下有现场直接负责人,他夹在中间,杨广林却不去找其他人?”

港币属于外汇的一种。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杨广林要换取20万元港币,必须提供身份证到银行换购。而现有案卷中没有杨广林换取外汇的银行记录,也没有杨广林在他人处取得外汇的凭证。此外,杨广林对这笔港币来源的多次供述也不一致,一会儿说是在银行取出来的,一会儿说是家里存的,录像和笔录也不一致。

对于此笔欠款的去向,干卫东称,王龙明称汇给了女儿读书,却没有外汇汇款记录,也没有出入境外汇登记记录证明,港币来源不明,去向不明。更令人难解的是,在2003年送给王龙明20万元港币后的八年内,杨广林在芜湖卷烟厂未做任何业务。2010年至2012年业务量最大的时候,杨广林反而没有再给王龙明送钱,“如此事实明显是违背常理的”。杨广林的妻子也向财新记者否认杨广林曾行贿王龙明。

对于这笔行贿,镜湖法院认为,杨广林所作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但行贿20万元港币的事实是确认的,且有王龙明的多次供述及其亲笔交代证实,此外,还有书证予以佐证。

蹊跷的金条

法院认定,第三个行贿人系江苏通州建安公司项目经理于建荣,他于2003年下半年行贿王龙明20万元。判决称,于建荣供述他2002年以通州市建筑安转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接了芜湖卷烟厂办公楼改造工程,其是工程实际负责人,挂靠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工程结束后,因为工程款结算不顺利,在中秋节前后一天晚上,其事先和王龙明电话联系,然后开车到他家附近,王龙明上车后,其送给王龙明一个装着两瓶酒和包着纸的20万元现金的袋子。王龙明也曾供述收受了于建荣20万元,但他在法庭上全盘翻供,称此前系遭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

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于建荣因犯受贿罪,已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份判决书中并无于建荣给王龙明行贿的内容。此外律师认为,于建荣证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于建荣行贿,镜湖法院认为,该笔事实有王龙明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佐证。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于建荣虽然当时是行贿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在王龙明受贿案中是证人,故王龙明及其辩护人关于于建荣的证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能采用的意见与法律不符。

王龙明的第四个行贿人是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机械)董事长方斌。镜湖法院认定,王龙明于2013年春节期间,收受方斌一根金条。判决书中,方斌供述称,大概在2013年,中科机械在芜湖卷烟厂有设备进行试用,一段时间后,他找王龙明希望设备验收合格,于是购买了一根价值约10万元的金条送给王龙明。王龙明供述称他收到一块金条,刻有500g字样。后方斌又行贿1万元美元及2万元购物卡。

对此,邱铭表示,根据芜湖卷烟厂《配件试用通知单》,中科机械的条盒喷胶装置于2013年11月8日被同意试用,方斌不可能在提前九个月就为此送王龙明金条。“同时,方斌公司的条盒喷胶设备一直到2015年仍未被烟厂验收通过。也就是说即使王龙明多次收受了方斌金条、美金、购物卡等近20万元财物,对其请托的事项却丝毫没有帮忙。”

此外,王龙明、方斌的供述均表示2014年春节,王龙明与方斌在芜湖奥体同庆楼吃饭时,收了方斌1万元美金。但方斌在检察院后来又称,2014年春节他没有来芜湖,“十分肯定”。干卫东还上网查询了2013年春节前的金价,均价约在425元/克至344元/克之间,换算一下一根500克的金条价格约在20万元左右。“方斌所说他购买了一根价值10万元左右的金条,在当时根本就买不到。另外购买金条这种贵金属,当时购买的发票、证书以及在哪购买的等证据,案卷材料中均没有。”

对此镜湖法院认为,该笔事实有王龙明多次供述及亲笔交待,且有证人方斌的证言予以印证,“公诉机关因未查到该金条的实物,亦未对金条进行价值评估,但不影响本院对王龙明收受金条一根的事实的认定”。

但发回重审时,芜湖中院认定,王龙明对金条予以翻供,且方斌也说不出金条来源、价值等,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办案人员也根据王龙明的交代在其藏匿金条的行李箱中也未发现上述金条,芜湖中院向镜湖法院提出,“对此在王龙明的受贿事实中是否予以认定”?

据财新记者了解,芜湖县检察院针对方斌行贿罪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及方斌曾向王龙明行贿金条。

按照镜湖法院的结论,王龙明的第五个行贿人系北京万维美思有限责任公司兼安徽贵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总经理孙志勇,法院认定他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行贿王龙明人民币6万元、美元6000元。但干卫东称,北京太极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卷烟厂弱电项目工程转包孙志勇的公司发生在2013年11月。“孙志勇何以能够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就因此事送钱给王龙明,来摆平转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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