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蹊跷的烟厂厂长王龙明受贿案(2)

时间:2017-11-08 09: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17年2月17日,芜湖中院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镜湖法院重审。芜湖中院同日发给镜湖法院的一份文件显示,芜湖中院认为本案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检察机关未依法提交全部录音录像,部分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或没有询问笔录;数笔受贿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办案机关明显存在疲劳审讯等问题。

饶是如此,2017年7月7日,镜湖法院重新组建的合议庭作出与初次一审完全一样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龙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121.96万元及一根金条予以追缴。

但王龙明仍然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芜湖中院不能再将本案发回重审,须自行审理。

“穿越时空”的受贿

针对王龙明受贿案,镜湖法院两次一审均认定,王龙明案涉及五个行贿人。第一个行贿人是扬州市金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扬州金诺)法定代表人嵇瑞楠。法院认定,2001年到2015年,嵇瑞楠分九次向王龙明行贿,每次金额在2万元到6万元不等,共计43万元,占全案金额近40%,系金额最多行贿者,目前关押于芜湖市看守所。

根据判决书,九次行贿中,仅第一次有请托事项,其他八次只有送钱时间和地点。

关于第一次请托,判决书称,2001年的一天晚上,嵇瑞楠到王龙明在利民路烟厂宿舍的家里,送给王龙明6万元现金。财新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王龙明关于此次受贿的供述并不一致:第一次,称嵇瑞楠于2001年春节前一天送他6万元,无理由;第二次,时间变成2001年中秋节,理由为“当时烟厂技改就要启动了”。判决书对此并无解释,直接将犯罪时间定为上述“2001年一天晚上”。

判决书中,嵇瑞楠供述称,他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以江都轻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江都轻化)的执照,在芜湖卷烟厂承接维修业务,后2000年左右成立扬州金诺,承接烟厂里的维修业务;2000年芜湖卷烟厂搞技术更新改造,当时王龙明作为分管技改项目的副厂长对其关照,把这个项目交给他做了,为表示感谢,故而送钱。在笔录中,他称地点是王龙明在三楼或四楼的宿舍家里。

本案一审辩护律师、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铭告诉财新记者,事实上,工商资料显示,扬州金诺成立于2005年11月,“嵇瑞楠不可能提前五年为自己的公司行贿”。即便是为了江都轻化行贿,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书认定的书证显示,芜湖卷烟厂最早在2002年7月才和江都轻化签订相关维修合同,王龙明于2003年签字,这是“技改”的开始。“当时在该项目尚不存在的情况下,嵇瑞楠提前一年行贿,未卜先知,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根据芜湖卷烟厂官方资料,王龙明在2000年4月被任命为排名倒数第二的副厂长,分管行政等,直到2001年8月才分管技改工程部;此外,王龙明家住烟厂宿舍一楼,并非嵇瑞楠所称三四楼。

芜湖卷烟厂一位员工告诉财新记者,芜湖卷烟厂第一次技改始于2002年,而且是安徽中烟公司安排、审核,“厂里也插不上手”。

对于嵇瑞楠向王龙明的另外八次行贿,财新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判决书认定的嵇瑞楠供述并不一致。譬如,一笔2万元的行贿,嵇瑞楠第一次是称2005年中秋送给王龙明,第二次变成2007年;另一笔5万元的贿金,嵇瑞楠先是供述2006年夏天送的,后来又改口称2010年夏末春秋……而且,嵇瑞楠的供述,和王龙明的供述有较多出入。但一审判决认定金额、时间均以王龙明的供述为准。

除去上述疑点,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嵇瑞楠先后三次供述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秋天到王龙明家中送钱,但根据出入境记录,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秋天王龙明并不在国内。

财新记者查对卷宗里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09年8月24日王龙明从南京禄口机场出境前往罗马尼亚,直到2010年1月才入境中国,而2009年中秋节是在10月3日。同样,2010年王龙明亦是6月就出国,2011年才回国。

干卫东认为,“虽然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但是连续三次对同一事实产生完全相同的错误记忆,是不符合客观记忆规律的”。发回重审时,芜湖中院同样认为,“王龙明根本不可能在国内收钱”。

王龙明爱人邹菁告诉财新记者,一审开庭前,她拿着2009年10月20日王龙明在罗马尼亚的照片多次向检察院、法院反映,坚决认为王龙明是冤枉的。财新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法院没有认定该笔受贿,理由是“王龙明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且行贿人嵇瑞楠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这表明,一审法院依然认定王龙明收了这笔钱,只是认为王龙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

至于2010年夏末秋初那笔受贿,当办案人员问嵇瑞楠,“你说是2010年暑假,而王龙明讲的是2005年暑假,从我们调取王龙明女儿的出入境记录显示,时间应该是2005年,你们到底谁说的更准?”嵇瑞楠回答称“可能我记错了”。于是判决书就以王龙明供述的2005年送钱为准。干卫东认为,这是检察院明显的诱供。

对此,镜湖法院解释,对于王龙明所供述的受贿时间,与嵇瑞楠陈述的行贿时间有少数出入的情况,办案机关已对嵇瑞楠做了补充询问,嵇瑞楠对此做出的解释是,“给王龙明送钱的事情肯定没错,具体送钱时间上如果有出入,应该是我记错了,以王龙明说的为准”。镜湖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时间跨度较大,行、受贿双方在事实发生的时间表述上虽然有一定的出入,但对受贿的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均能够相互印证,故王龙明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但对该笔受贿,芜湖中院认为,嵇瑞楠前后说法矛盾,与王龙明说法亦不一致,遂提出“该笔受贿能否认定”的疑问。

此外,邱铭律师称,嵇瑞楠在2015年4月23日的笔录中称,“因为与王龙明有不当经济往来,所以每年在芜湖卷烟厂承接工程三四百万元”。而他查看了嵇瑞楠在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实际情况是:侦查人员告诉嵇瑞楠,“就说每年三四百万元”;嵇瑞楠回答“哪有那么多?”侦查人员说:“就这样,以合同为准。”

邱铭质疑道:“这是嵇瑞楠的供述?还是侦查人员的供述?”

查阅卷宗后,干卫东发现:从嵇瑞楠承接工程的价款来看,王龙明没当厂长前以及他调到国外期间,嵇瑞楠尚还能接一些较大的工程;王龙明任厂长后,嵇瑞楠承包的工程越来越少,价款越来越低。记者根据检察院提供的卷宗资料核实:2000年到2015年,嵇瑞楠在芜湖卷烟厂工程总价款近800万元,其中,王龙明升任2011年底厂长后,嵇瑞楠仅接到四项工程,总计98万余元。而2007年至2011年王龙明不在芜湖卷烟厂,任职安徽中烟公司监察部及罗马尼亚期间,嵇瑞楠反而接到的工程更多,共计180余万元。

“他给王龙明送钱到底图个什么呢?”干卫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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