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壹传媒创始人黎智英的国际法律团队和儿子呼吁联合国关注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香港特区政府星期三(3月15日)表达强烈不满,并称坚决反对境外势力干预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黎智英的国际法律团队及他的儿子黎崇恩星期二(14日)发表声明,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注黎智英案,称港府针对香港自由及权利,希望联合国采取措施为黎智英“脱罪”。
港府星期三对黎智英国际律师团队和儿子黎崇恩肆意抹黑《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司法制度,并滥用联合国机制,寻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进行干预,表达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港府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国际社会推崇,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干预香港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应有的司法审判,都是公然破坏香港的法治。发表有意图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作出有同样意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
港府说,香港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深得国际社会认同。一直以来,香港律政司在《基本法》第63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
港府也说,至于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均会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基本法》第85条清楚订明,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香港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也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港府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第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香港终审法院已指出这两条条文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
港府绝不容许任何人包括国际律师团队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并予以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