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角力下成磨心香港的国家安全命题(2)

时间:2020-05-11 10:1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中美“国家安全”观大同小异

中国的“国家安全”概念及相关法律与美国其实有不少相似之处。单以“国家安全”出现的频率而言,中国除了法律外,尚有大量的规则,当中有关“国家安全”的不比美国少,可见无论是中、美,在治理国家时都将“国家安全”视为重要事项。但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建立得较晚,专门解释“国家安全”的《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才颁布,比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晚了近七十年面世。然而,正因为建立得比较晚,中国的《国家安全法》相对来说显得比较完备和贴近当下时局的需要。

中国的“国家安全”与美国差别最大的地方,是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清楚界定了“国家安全”所包含的意义。其第2条清楚指明“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中不单包含了“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安全”,亦包括了“人民福祉”与“经济社会”等非传统意义的“安全”。在第二章所列的20项条款内,“国家安全”具体包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国防、金融经济、粮食和资源能源、文化、技术讯息、反恐、化解社会矛盾、生态环境、探索安全等各大领域。

中国的国家安全法规特别鲜明地强调了“国家安全”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关系。例如第8条指“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19条指“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34条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简单作对比,中、美的国家安全观其实非常接近,两者对于“国家安全”的理解均非常泛化。美国总统可以借“国家安全”为由干涉不同的自由,中国也有一个内容包含丰富的“国家安全”定义,可见“国家安全”在两国所能触及的领域和作出的干涉都非常广。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律本身并没有清楚定义“国家安全”,而是赋予总统定义何谓“国家安全”的权力;相对而言,中国的“国家安全”则成文成规。

《基本法》23条没有“不立”选项

从中、美的国家安全观及其相关法律可看出,“国家安全”对任何国家而言都有重要意义,不论何种政权都会为其在各个领域立法。“国家安全”问题断然不可能独独不存在于香港。在香港的脉络中,“国家安全”具体就是指《基本法》第23条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3条立法限制了外国在香港的政治活动,也限制了本地政客与外国政客的活动。一旦通过了相关的立法,像立法会议员公然与美国政客会面讨论“香港前途”、游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制裁香港等行为,很可能就会触犯法律。这令美国少了加强在港政治影响力的手段,自然会打击美国在香港的政治利益。23条本身所关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不只是香港本身的政治问题,而是中美角力下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份所必须面对的一个宏观政治问题。

从香港自身利益出发,当然是尽可能不卷入中、美这场世纪斗争当中,减少政治风险。但现实地说,香港很难不卷入当中,而在香港所处的政治现实下,我们并没有任何政治伦理与资本,站在美国利益那边去做事,这样只会令香港万劫不复。香港有政治义务去保障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令香港安稳下来。

自九七回归后,香港毫无疑问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从政治伦理而言,有义务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实际上,《基本法》列明香港作为特区,有宪政责任为一些国家安全议题相关的部份立法。香港的“国家安全”问题被忽视,中央已多次提出关注。自去年11月的四中全会中,“香港的国家安全问题”就反覆高频地出现于各层级的文件。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到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相对已就“国家安全”立法的澳门而言,此段更明显是指香港。

今年初港澳办与中联办体系重整后,两办在多次发言中都提到香港的“国家安全”问题。骆惠宁接任中联办主任后,4月4日的撰文提到坚守“一国两制”,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相辅相成;4月15日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他又再指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不够完善,不少港人的国家安全观念相对薄弱”、“国家安全始终是突出短板”。

《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内容即使有争议,但23条须立法本身不应存在争议。很可惜的是,香港一些民主派人士却无视“国家安全”问题,不去讨论23条该如何订定,却从一开始已经否定23条立法的必要。拖延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选举而造成内会停摆的公民党议员郭荣铿,近日撰文提到23条时仍充满了敌意,坚称要“抵抗23条”。这些无视宪政责任的讲法,不单违背政治伦理,也是违反《基本法》的精神。这些议员一边口中说要维持“一国两制”,但另一边又要抵抗“一国两制”框架下的23条,政治上自相矛盾,既不务实,也不合理。

配合港人所需主动护国安

香港有幸的是,《基本法》第23条指出香港有自行立法的空间。放眼世界,一个地区政府能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自行立法,恐怕绝无仅有。香港人理应珍惜这个空间,尽快完成宪制责任,而非继续当鸵鸟。其实, 23条本身未有直接提到“国家安全”几字,而是具体指出要就“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窃取国家机密”几个领域,以及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的活动等立法。对比起内地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香港的23条所包含的范围远远没有那么繁复,可见国家对于香港的“国家安全”要求已相对较少。

有建制派人士指中央可以通过《基本法》“附件三”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帮”香港立法。诚然中央有此权力,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的设计以内地的“一制”为基础,直接搬到香港肯定会对“一国两制”产生冲击。例如《国家安全法》第19条指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明显与“一国两制”的设计原意有所矛盾。故此,与其等待“被立法”,香港应该极力争取在立法、执法上设计一个合乎香港政治现实的23条,这才是正确面对此一政治问题的态度。

 
赞一下
(51)
86.4%
赞一下
(8)
13.6%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