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院裁定,一名男子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豪掷28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52万新元),分手后可追回24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三(8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通报上述案情。
根据通报,一名李姓男子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姓女子的直播并打赏礼物,两人因此相识相恋。李男在恋爱期间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男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两人后来因性格不和分手。
李男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80万元。
张女主张两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做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男向张女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张女,与她建立稳定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相关资金。
法院审理,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所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李男与张女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在案涉280万元款项中,李男向张女转账100万元是为追求张女主动赠与的款项。后李男出资140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父亲名下,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男在主观上是基于与张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她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法院认为,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240万元;李男为张女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无需返还。鉴于张女已返还李男3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返还李男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