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学男生见义勇为被打成重伤 法院:施暴者和校方需负赔偿责任

时间:2024-06-24 22:4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上海中学一男生见义勇为,却被打成重伤。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施暴者及其父母和校方要负起赔偿责任。

上海静安法院上星期五(6月21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发文,通报所审理的一起校园暴力致见义勇为者受伤案。

根据通报,小豪、小龙和小明均是上海某中学八年级学生。2021年4月,小龙与小明在课间休息时段发生口角争执,遂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此时路过的小豪见状,立刻想找老师制止,但班主任不在教师休息室内,便上前试图拉开小龙,谁知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豪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小龙母亲事后垫付了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1864新元)后便不再理会。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并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视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疗。小豪无奈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龙及其父母和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小龙及其父母认为,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帮助,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因此小豪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责任。

上海某中学认为,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导致小豪受伤的是小龙,并非学校;发生此次打斗的时间很短,事件发生后校方已第一时间带小豪就医,校方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事发时,小龙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却在课间对同学小明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小豪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指出,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小龙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上海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导致本案的后果,故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也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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