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星期天(12月17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条例》共六章60条,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的定义,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
《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央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条例》也明确了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
《条例》还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也须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央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