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献华:中国冠病病例清零是法律问题

时间:2021-08-27 07:1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黄献华

最近,发生在南京机场的冠病疫情,迅速在中国多个地区同时扩散后,上海复旦华山医院院长张文宏提出中国应接受长期与病毒共存的观点。

但很快,《人民日报》便发表了前卫生部长高强《与病毒共存可行吗?》的文章,反驳了张文宏的观点。《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也随后表示,在中国目前的状态下,不存在与病毒共存的空间。更有网友将清零与共存的路线上升为制度之争。

事实上,所谓的抗疫路线之争,或者制度之争,是把事情弄复杂化和政治化了。因为冠病病例是否追求清零,在中国其实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换句话说,就是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如果人民和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病例清零就是必然的结果。因为按照该法严格执行,传染源就会被阻断。但如果不严格执行,病例就不会清零。中国人与病毒共存便会成为现实。

所以说,追求病例清零和选择与病毒长期共存,在中国不是抗疫路线之争的问题,而是执不执行法律的问题。

中国在1989年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随后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2013年进行了修正。

该法按照各种传染病的不同危害程度,把它们分为甲乙丙三类。每一类传染病的防控都有不同的措施。

在该部法律中,列为甲类传染病的有鼠疫和霍乱。2003年暴发的沙斯(非典肺炎)和炭疽则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2019年年底,新型冠状病毒在武汉流行的初期,国务院卫健委还没有将它列入传染病某一个类别中,所以武汉和湖北政府应对失措。因为不知道它属于哪类传染病,也就不知道该采取哪一类应对措施,所以在疫情初期很被动,导致疫情扩散到全国各地。后来中国卫健委明确把冠状病毒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明确了它的危害等级,相当于2003年暴发的沙斯和炭疽。

直到那时,中国各级政府在防控冠病疫情的时候,才算是真正的有法可依,因为已经明确了它属于乙类,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后来的所有一切措施,包括封城、强制隔离治疗、建立方舱医院,以及停工停课等一系列严格措施,都是地方政府严格按照预防和消灭甲类传染病的规定来执行,整个做法属于履行政府的法律责任。

因为《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防控各类传染病中的责任和权力,并列明了不履行政府职责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中国的刑法中,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将被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其他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还构成渎职罪。

所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让冠状病毒长期在该地方与人类共存,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当地政府不但要承受舆论的强大压力,相关领导人还会有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渎职罪的法律风险。

当初武汉以及当下的江苏南京和扬州的一些政府人员,因为防疫不力而被撤职查办,也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

另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疫情期间,不服从防疫部门的规定而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则有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南京的老太太不听劝阻,私自从南京跑到扬州去,导致疫情在扬州迅速扩散,她的行为就是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以她被刑事拘留,将来还会被判刑坐牢。

因此,要让中国人接受与冠状病毒共存,就必须履行一个法律程序,即国家卫健委把冠状病毒重新归类,不再按甲类流行病来管理。否则,严控病毒的传播和阻断传染源,就是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冠病的危害程度,把它从甲类传染病管理类别中排除,既不符合科学事实,也是漠视人民生命的不负责行为。

作者是中国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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