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慎对忧虑以完善反制裁法纳港安排

时间:2021-08-25 10: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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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观点

上星期五(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结果未如外界预料将国家《反外国制裁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里。有份出席的常委委员谭耀宗指出这是“委员长会议决定暂不表决,对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研究……相信这会令《反外国制裁法》更有效果”,而主要评论意见都认为事件反映北京顾及在港外资公司忧虑,故此临时叫停原有计划以便收集更多意见,并且可能会设计一个豁免特定跨国企业遵守规定的方案。

《反外国制裁法》在本年6月由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它容许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向中国作出“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包括有拒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驱逐出境、查封资产、扣押财产、禁止活动等,另外该法律的第14条又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却未明言此等法律责任会以何种形式执行。

惩处具体罚则未明

和中国以往的其他反制法规一样,《反外国制裁法》未对违反行为罚则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其中一个让企业忧虑的原因。就以罚款为例,中国商务部在去年9月、今年1月分别推出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运用办法》,前者第10条规定可以“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后者第13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两者都没交代数额上限。

反观美国方面虽然与制裁相关的法规五花八门,但对违反制裁措施结果基本还是会有一个较明确的说法。像是美国以往先后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维吾尔人权政策法》以制裁一些中港官员及企业,其内容全都参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条规定对违反者罚款数项作出封顶——民事惩处以25万美元或违反制裁交易费用的两倍为上限,刑事惩处则以100万美元为上限。因此在同一个违反制裁措施的场景下,企业对违反美方措施风险的掌控程度自然要较违反中方措施为高。

靠边站队左右两难

况且《反外国制裁法》的使用本身就意味外国已经针对香港实施制裁,在港外资企业于遵从、违反美方对华“歧视性限制措施”中需要二择其一。由于美元现时仍在国际市场交易占据主要地位,大多数国际银行与在港企业估计都会会想尽办法遵守美国的制裁措施。过去香港的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未有特别关注金融主权问题,然而这种环境随着国际局势变迁已经一去不返。

当然,外资企业不可能轻易放弃香港以至中国大陆的庞大市场,而它们如果愿意的话,其实也并非没有办法继续寻找生存空间,譬如年初道富环球投资一度宣布盈富基金暂停投资部分中国公司,藉此执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而事件最终以基金继续投资华资企业但更改章程限制美国人士购买收场。

香港商界——尤其外资——屡表忧虑,而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未将《反外国制裁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相信也反映了相关部门已顾及香港商界声音,处理他们的需要。在过程中,律政司司长等特区政府官员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充分沟通,避免《反外国制裁法》的落实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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