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后民阵年代的合法游行

时间:2021-08-17 11:4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香港01“01观点”

继教协上周宣布启动解散的机制,民间人权阵线(民阵)日前也召开会议商讨去向,因无成员参与来届秘书处,因而决定解散。

民阵成立于2002年,源于同年9月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展开咨询,引起社会的争议和反对,民阵遂应运而生。其2003年举办的7月1日游行活动中,接近50万市民和平上街参与表达诉求。自此,民阵在香港的社会民主运动就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也成为了各个民间组织、民主派政党动员的平台,也同时作为各个政治团体和民间组织代表与香港警务处协调有关公众集会及取得公众游行“不反对通知书”。

民阵每年举行的七一游行也变成约定俗成的香港示威活动,各类型的民间组织都依赖民阵在游行在倡议不同的政策议题或民主诉求,例如2009年民阵就以“施政失误、贫富悬殊、还政于民、改善民生”作为主题等。 2019年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民阵积极筹备示威及游行活动,也成为了本次争议的其中一部份。

问题核心在暴力示威

早在今年4月警方就曾经以涉嫌违反《社团条例》的理由,要求民阵一方交代相关资料。其争议所在主要是民阵一直以来都未有根据香港《社团条例》注册为香港合法组织,加上过去两年其立场被认为“容忍暴力”,一直未有与街头上的暴力“割席”。不少亲建制的报章也质疑其收入来源,因而演变成今日不同建制报章“追击”的对象。

在香港的各个组织当然应该在符合香港法例的情况下注册以及汇报相关的财政状况。假如有关团体未有依照法例要求,自然需要更积极地遵从规定,否则便是法律事宜。一个组织是否有跟从注册规定,本来就是简单问题。问题的真正核心是,民阵尽管过去立场都是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则举办香港的游行、示威活动,但过去面对香港部份激进人士的“暴力抗争行为”沉默是金显然并不妥当。前年多场由民阵筹办的游行最终都演变成暴力街头、破坏别人私产的行为,正正是因为民阵眼见暴力的行为而抽手旁观,或以保持沉默作为其立场,客观就是纵容和接受。

未来的游行示威要合法

民阵宣布解散后,各界最关心的是未来游行的安排。行政会议成员兼港区人大代表叶国谦便认为,只要游行不是反中乱港,便可以继续举行,受到《基本法》保障;前民阵召集人杨政贤则认为,要继续游行集会及其他公民参与,捍卫自己生活模式。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有关“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都是受到保障,也是香港一国两制的基础。然而,有关的集会自由不是绝对,需要符合社会规范及法律要求,不应暴力损害他人身体财产。随着民阵因种种困难面解散,社会应吸收经验,避免再出现违法示威。

另一方面,保安当局必须尽快说明白民阵是否真的有法律问题,示威及集会自由的法律界线如何拿捏。一国两制的可贵之处在于香港这一制有较大的政治宽容,且有法治和自由的政治传统,游行及示威也有助社会向政府反映诉求,改善施政。当局在针对激进份子进行打击时,必须避免波及真正的“和理非”,甚或令他们逼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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