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金财: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之争辩

时间:2021-08-16 07:3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柳金财

近来有关中国政府治理新疆的议题,每每成为西方国家及国际媒体批判的焦点,尤其批判建置数码科技社会监控体系,侵犯公民及少数民族公民权。

中国对新疆的社会治理备受西方国家质疑,认为此一平台系统的设计理念与运作方式,同正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和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类似。一般而言,中国官方及学界对社会体系评价,普遍持正面观点;海外学者及国际媒体评论,则持负面评价居多。

中国政府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而积极建构社会信用体系,依据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通知》,规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奖惩机制全面启用。此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企业诚信及司法诚信。这显示其定义已超出传统西方国家关注的经济金融领域信用,而是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领域更为广泛。

信用体系对经济和社会管理具有规范效果,不仅可以评估个人、公司及其他组织的金融可信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诚信、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准,创建一个基于信任的经济和社会,建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

社会信用体系实际运作已呈现出其正、负功能,正面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应用,让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支撑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信用贷款规模明晰化。

换言之,这是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信任之程度、建构奖惩机制来改善公众生活质量、提升企业营商环境以便吸收外资、联合惩戒维持社会秩序,以及诚实守法的社会行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

这套数码科技监控体系,督促党政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从而赢取公民对政府施政的支持度及满意度,有效监督政府人员渎职、贪腐及寻租。同时,信用评价指标及积分,对于守信者给予奖励、失信者予以惩罚。也因社会信用程度提高,有利于企业营商环境建构,此为中国企业营商环境评价极高的原因之一。

至于对社会信用体系运作负面的评价,主要包括出现混淆“道德、征信、诚信”及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奖惩的情况,以及被质疑沦为数码科技监控、侵犯公民权保障及标签化身份、控制内部异议人士及特定少数民族、偏向社会优势阶层、加剧社会不公平。

显然,科技的强劲发展已成为党国威权政体巩固其权力的重要技术、手段,有的学者直指这种党国体制,已成为一种“科技威权主义”,强化国家对社会监控力度。超过七成网友认为,社会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确实因无一致标准,导致有些地方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乱象。

中国政府透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讯公布与查询平台,提供全国及时的个人与企业被法院判决的结果,让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公诸于世。据政府公布截至2019年6月的统计,已有2682万人次因失信被限制购买飞机票、596万人次因失信被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437万失信被执行人继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同时,透过信用体系建立透明政府,提升“政务诚信”减少腐败、建立透明化及问责制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及有效治理能力。因此,社会信用体系运作从属“社会治理”环节,不是针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及企业而已,也是针对执政党及政府之监督。

然而,批评者以为,由于党国政府部门欠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权力高度集中却未受约束;中央与地方关系导致“条条”与“块块”信息分割;复因信用评比指标与评估体系也不透明,引发个人信息保护及侵害隐私权的疑虑,信用体系可能成为全面监控、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而非增进民众福祉。最终社会信用体系突变成“社会控制体系”,反而导致国家与公民社会对立、紧张及冲突。

事实上,党国体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有其诸多动机,主要是基于维持政权生存,强化党国体系运作及政权稳定,借由监控个人与组织,维持政治稳定。首先,从部门、社会组织等在监管和服务的过程中检视,信用体系旨在“规范公共行为”,以利党国体系统治及政权稳定。借由充分应用资讯与生物科技,加强对社会监控与公民资讯之搜集,数码科技成为一种新型社会控制及监管工具。

其次,党国体系也有来自财税及经济利益动机,借由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管理,避免其逃漏税、增加罚单收费,从而增加政府财税收入,也借由建立金融信贷领域信用,成为维持金融与经济秩序的制度工具。党国透过制度设计强化对企业掌控,使得数码经济成为对民众的直接控制,更可能成为新的超级控制。此种模式被称之为“数码式列宁主义”。

最后,社会信用评等具有奖惩机制,已成为一种维稳工具。居民信评分数愈高可挤进“红名单”中,进而享受诸多奖励;反之信评分数愈低,则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其日常生活将遭到许多限制。奖惩机制,大致可归纳为金融交易、行政许可、工作权、日常食衣住行及居住与迁徙权益等五大类。

这种源自科技控制力量与国家权力结合,强化国家对个人、公民社会组织及企业实体监控,以利政权生存及获取税赋、成为维持金融与经济秩序的制度工具,监控个人与组织,维持政治稳定。

建置社会信用体系有其政治经济社会目标,且其功能利弊兼而有之;又因当前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发展不均衡情况,包括主导单位不一,从事该项工作的具体机构职能还尚未完善,尚有地方未能建立完善区域信用资讯平台。此外,相关指标设定及权重设定之透明性不足,部门资讯化水准受限制和部门设置“条块分割”、资讯采集和交换标准不同,各个地区信用资讯归集品质及应用情况也会有所差别。

换言之,短期内“信息孤岛化”现象并无法完全消除。因此,过度评价定论此体系之利弊为时太早,尤其目前仍欠缺全国性《社会信用法》及《个人资讯保护法》之立法。

作者是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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