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港23条立法迟缓反映政府官僚

时间:2021-06-24 08:5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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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观点

日前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分别接受传媒访问,前者提到特区政府在适当时机展开《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后者亦指《港区国安法》未完全涵盖《基本法》第23条的全部范围,因此相关立法研究工作从未停顿,但预料难以在今个立法年度之内完成。到本周二(6月22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行政会议前又表示因为现届政府只余下约一年任期,所以只能尽力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某程度上正因为特区政府没能够自行立法,才有去年《港区国安法》由上而下地颁布,但后者未触及“叛国”、“煽动叛乱”与“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行,同时也没有完全处理好“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等问题。

十八年未重启立法

特区政府唯一一次启动《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程序,是在2003年2月公布《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但法案随后即因引发逾50万人上街而被迫作出修订和押后二读,最后于9月5日正式撤回,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称“政府会在保安局成立一个内部专责小组,重新检讨有关立法工作”,岂料这个重新检讨立法程序一拖就是拖了快18年,在此期间港府并无公开进行过任何有关《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工作。

不过,2017年6月李家超作为候任局长回答记者相关提问时,说过“我们会谨慎行事,尽量去创造有利立法的条件,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及方向去做……我们是会努力尝试创造有利立法的环境”,到上任后的2018年8月又称“必须要创造一个有利的立法条件,才可以展开这个工作”,但现实的发展方向正正却是社会立法条件愈来愈糟,结果不但爆发了反修例风波,甚至要由中央出手代为制订同样性质的《港区国安法》,这点怎么看来都是局方有失其职。

官员失职难辞其究

至于同样负责研究和草拟《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的律政司,在这个问题上较保安局更为被动。上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离任之前,曾于2017年11月提到立法需要兼顾民生或其他工作的迫切性,此番言论不无越俎代庖嫌疑,但起码也有表达出肯讨论问题的意愿;然而继任的郑若骅却是甚少谈及相关问题,2018年4月更一度直言她对事情的态度是“留待行政长官作决定”、“不是恰当时候讨论不同人士的看法”,根本连讨论都不想去做。

正是因为主事官员如此耽搁,《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才会被放下多年不去处理。这种现象在过去几届政府内一直存在,譬如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声称立法会遭到泛民主派议员“拉布”阻挠,但他任内明明就没有重新启动立法程序,相反更曾多次表示没有计划和时间表进行立法工作;再前一任的曾荫权甚至还说任内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找不到机会处理《基本法》第23条问题,相信会获得市民同情及中央谅解。

毋庸置疑,过去香港社会及议会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确实存在不少反对声音,但这些本来就不能作为一众政府官员搁置责任的藉口,更何况这个问题已经拖了十余年之久。事实上《港区国安法》第7条就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尽早”二字相信不用任何法律解释都能知道它的意谓,而将问题继续拖下去显然是有悖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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