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提供武器 温言大棒后发制人

时间:2021-06-13 08:4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明报

明报社评

上周四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并即时生效,这是中国人大首个针对外国制裁的法律。在中美角力继续深化、七大工业国(G7)峰会在英国开幕前夕,中国极速为反制外国制裁立法,既具象征意义,又有实质意义,标志着中美角力开始进入法律战层面,而中方仿效美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正是美国老罗斯福总统的“实力外交”实践,即“温言在口,大棒在手,故而致远(Speak softly and carry a big stick, you will go far)”。

G7峰会前夕极速立法中美博弈进入法律战

人大常委会同日通过的多项法律之中,大部分都是在下月以后陆续生效,只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即时生效,反映了立法之急迫。在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一节,首次提及“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4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反外国制裁法”草案才作初审,前后两个多月就完成立法,其保密程度和立法速度,都与去年生效的《港区国安法》立法相若。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解释是,“坚持急用先行,根据实践和形势需要,采取专项立法形式,增强反外国制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毫不讳言该法的“急用”紧迫性。

“反外国制裁法”通过之时,正是美国总统拜登抵达英国准备出席G7峰会之际。外界预期,今年的G7峰会上,中国元素将会“渗透到每个议题中”,包括将会提出一个抗衡中国“一带一路”的计划,同时要求世卫组织(WHO)重新调查新冠病毒的起源。

“反外国制裁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首个暗含针对美国元素的法律,标志着中美博弈进入了法律战的阶段。近年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项针对中国的法案,就在“反外国制裁法”通过前,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美国创新与竞争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Act),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解决所谓中国一直操控美国市场的问题,“并授权资助在中国运作的独立媒体”。法案亦要求国务院列出与中国企业相关的清单,让美国可与“地区盟友”合作,禁止进口与中资企业相关的产品。

为应对美国及西方国家的制裁,去年以来,中国商务部先后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被认为是中国应对外国制裁、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惟两者均属于行政命令,其位阶效力有限。在早前对欧美多国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反制裁时,中国就被指“于法无据”。因此,中国亟需参照国际先例,作更详细的反制裁立法。

被动反击保留主动权威慑意味浓不会滥用

有舆论将“反外国制裁法”归因于中国的“战狼外交”,却忽视了所谓“战狼外交”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由于中国的崛起,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加强遏制打压中国。而位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市场,国家利益已经超出国界范围,这决定了中方有反制外部压力的经济实力与政治意愿,这也是推出“反外国制裁法”的现实背景。

毋庸讳言,“反外国制裁法”是师法美欧。美国的很多法律规章均含有“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内容,相关“武器库”规模庞大;而针对美国的制裁,欧盟也曾通过《阻断法案》(Blocking Statute);中国也需要打造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自己的“工具箱”。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反外国制裁法”重点是一个“反”字,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的所谓“单边制裁”,突出该法的被动反击性质。但同时,该法第十五条也写明,“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显示中方在一定情形下,仍可主动采取制裁措施。

与《反分裂国家法》一样,“反外国制裁法”都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Sword of Damocles),威慑意味明显,但不一定常常出鞘。第八条规定,对于“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显示裁量权很高、回旋余地很大。该法不会常用,更不会被滥用,因为立法不意味解决问题,博弈的过程才是最关键部分。

香港已成为西方国家与中国制裁与反制裁的主战场,过往对于涉港的制裁,特区政府因缺乏资源、力量与勇气,往往无法反击,“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后,对香港影响几何,仍需时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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