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德豪:白俄罗斯迫降客机潜在“三宗罪”

时间:2021-05-26 08:5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香港01

作者:叶德豪

白俄罗斯(Belarus)5月23日以米格-29战斗机“护送”快将离开其领空的瑞安航空(Ryanair)客机绕道降落首都明斯克(Minsk)机场,机上正从雅典飞往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Vilnius)的异见网媒NEXTA创办人普罗塔塞维奇(Roman Protasevich)即时被捕。事件引起欧美国家强烈抗议,欧盟马上宣布禁止白俄罗斯航空使用欧盟领空,并针对白俄罗斯政府人员进行新一轮制裁。

面对漫天骂声,白俄罗斯指最近被以色列猛烈空袭的加沙武装组织哈马斯才是“祸首”,声称收到后者在该客机上放置炸弹的威胁,才被迫回应。当局最后并没有找到炸弹,而哈马斯也否认其关连。

此案疑点甚多。首先,白俄罗斯声称的哈马斯威胁是要求欧盟“放弃在这场战争中支持以色列”,否则“会在维尔纽斯上空”引爆炸弹——问题是,哈马斯与以色列早在5月21日停火,此威胁的时间点似乎稍为“晚了一些”。

更重要的是,根据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有参与制作的航空安全资料百科全书SKYbrary,如果遇上炸弹威胁,客机机长预计会在最接近的机场降落,然而有关航班FR4978被军机“护送”改变航道时,几乎已到白罗斯与立陶宛的边境,最近的机场是维尔纽斯机场,而非明斯克机场,因此白罗斯因为炸弹威胁(而非拘捕异见人士)而迫降客机的说法也甚为牵强。

退一步而言,即使炸弹威胁果真存在(这不代表炸弹存在),明斯克当局的应对手段也是问题多多。根据ICAO的“空中交通服务紧急回应清单”,为免恶搞式的炸弹威胁对民航交通造成无端阻碍,清单列明除非威胁“具体”、“可信”且“性质极端以致对航班构成即时威胁”,否则不要通知机长。而在通知机长之后,航空管制机关也应“取得机长的决定和意向”才行事。

明斯克当局“收到”哈马斯“迟到”的炸弹威胁后,未经查证——哈马斯的攻击相当公开,其最近对以色列发动火箭炮攻势前也先行发布最后通碟警告,白俄罗斯“如有疑问”其实大可透过外交手段查证——也未有按清单指引咨询机长决定,就贸然派军机强力迫降FR4978,也是可疑的“异常进取”。

同时, ICAO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一部份已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在机上搜索和处理炸弹的程序,包括认定最低风险炸弹放置地点等等。但目前的公开资讯都没有显示FR4978的机组人员有执行过相关程序。

虽然白俄罗斯的官方说法是指在明斯克降落是机组人员的决定,但考虑到机组人员未有执行ICAO规定程序,而瑞安航空行政总裁奥利里(Michael O'Leary)也毫不讳言指此为白俄罗斯“国家支持的劫机行为”,可见机上人员当时很可能并没有将转变航道视为对炸弹威胁的回应。

由于白俄罗斯当局最终并没有寻得炸弹,反而“顺道”拘捕了普罗塔塞维奇等人,此中就有两个可能情况:一是白俄罗斯当局的确收到炸弹威胁;二是白俄罗斯当局自己制造出炸弹威胁的说法,以趁机拘捕飞越其领空的异见者。由于瑞安行政总裁奥利里已指他相信机上有白俄罗斯国安人员,后者可能性较大,但即使是前者为真,白俄罗斯亦有违反国际法之嫌。

首先,虽然根据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又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国对其领土上的空域有完整及排他性的主权,不过这并不代表主权国可“为所欲为”。

公约的第三款就所有协约国都要避免对民航客机使用武器,而且如果一架客机有权飞越一国上空(即FR4978的情况),该国要有合理理由判定客机威胁到《芝加哥公约》的订立明标,才可以勒令降落该客机。由于哈马斯炸弹威胁若非不可信,就是故意捏造,因此白罗斯迫降客机的行为很可能违反了《芝加哥公约》的第三款。

其次,如果炸弹威胁果真为白罗斯所捏造,该国也将违反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又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的第一款就明确禁止“传递明知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根据瑞安航空的说法,该航班的确是从白俄罗斯当局获得安全威胁的警告。

即使白俄罗斯果真是收到哈马斯炸弹威胁,然后才“顺道”拘捕异见者,该国也很可能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第十款。该款规则协约国须要尽力用一切可行办法去制止任何公约第一款禁止的行为。白罗斯收到疑点重重的炸弹威胁,却没有作出简单查证,也就可能违反了此条。

白罗斯对其潜在违法行为似乎“早有准备”。根据常规,被迫降航班航机的注册地(此为波兰)可向国际法院(ICJ)申诉;然而,白俄罗斯在签署《蒙特利尔公约》时,却对有关此申诉权的第十四款持保留意见,因此国际法院对此将无司法管辖权。

不过,百密一疏,白俄罗斯在《芝加哥公约》的同类条款却没有持保留意见,因此波兰大可与之对簿公堂,最终靠国际法院“伸张正义”。

如果“正义”获得伸张,国际法早在近百年前已为国与国之间的赔偿订下普遍性原则:在1928年的霍茹夫工厂案(Chorzów Factory case)中,赔偿就是要“尽可能扫除非法行为的所有后果,重建如果犯法行法没有发生过,在所有可能层面中会存在的状况”,简单来说,就是“恢复原状”。

根据这个标准,由于如果飞机被迫降并没有发生,异见者普罗塔塞维奇将身在维尔纽斯,白俄罗斯将有责任将之释放——虽然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普罗塔塞维奇是被通缉者,但是要将之拘捕归案,也须留待他日再以合法手段为之。

当然,国际法的执行所讲究的很多时候不是法律逻辑,而是国际大势与拳头实力。即使反对白俄罗斯迫降客机、拘捕异见者行为的人能够以理服众,在白俄罗斯背靠俄国支持、早已与欧盟闹翻的背景之下,任他国如何制裁,白俄罗斯政府预计也不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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