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新: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与深层次问题

时间:2021-05-21 12: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周永新

香港的深层次问题是香港独有的吗?如果这些问题并非香港独有,而是世界性的,例如人口老化,香港大可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解决办法;但如果这些问题与香港一些特殊情况有关连,例如房屋短缺,除借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外,也应明白自己的特殊情况,这样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

这栏上两篇文章提到,香港公认的深层次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市民住屋困难、室内空间狭小;二、是人口老化严重、市民退休生活得不到保障;三、是工人收入偏低、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无可否认,以上3个深层次问题有本身的普世性,但问题所以严重,与香港一些特殊情况明显有关係,其中一个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基本法》订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后,必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

什么是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基本法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在香港必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条文后,第6条随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意思应该相当明显,即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私有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不可被他人或政府任意夺去。除此之外,基本法对于如何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还有其他说法,这些说法或规定,可分以下3方面来分析:

第一,为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基本法多处用上“原有”两字。尤其在第6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内里提到的组织和服务,条文指出特区成立后,仍应保持原有的安排和政策。例如第141条:“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专业制度方面,除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保留原有资格外,特区政府也必须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第142条);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30年前的制度还应保留原状吗?

这些规定,在基本法订立期间,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可说是香港市民的愿望,理由并非因为这些制度都是好的,而是不愿看见回归后即出现大改变。但这样一来,30多年前的制度,到了今天,特区政府还应一成不变保留原状吗?特区政府有否在原有制度上改善和发展?或是只懂抱残守缺,令香港每向前走一步都举步维艰?

第二,为了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另一要求是特区成立后,政府的管治方式应与港英时代不会有太大分别。所以有这种想法,因基本法制订时,港人担心特区政府一旦偏离港英时代实行的“积极不干预”政策,大搞什么在西方社会盛行的“福利国家”制度,香港便不是以往的资本主义社会了。因此,在基本法中,多处都有防止特区政府“大有作为”的条文,例如第10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第10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等。并且订明,特区政府在发展上应起的作用,是“……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第118条)。

也就是说,特区政府的功能是有限制的:开支不能长期超过收入,结构性财政赤字更应避免。曾荫权出任特首时,特区政府曾公开宣布过往“积极不干预”政策不再适用,但要积极干预,却不是特区政府的意图;而特区政府奉行的政策,是“小政府、大市场”,并且认为这样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重权利轻责任的资本主义制度

第三,为了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过往多讲权利、少讲责任的习惯,便在特区成立后承袭下去。单看基本法第3章内所载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可一清二楚。第3章共19条条文,其中18条与香港特区居民享有的权利有关,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言论、通讯、信仰、出入境等自由,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保护。至于居民的责任,只有一条:“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第42条)。

为什麽权利这麽多、责任这麽少?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要安抚当时港人的恐惧——恐怕特区成立后,港人原有的权利会骤然消失!而为了防避将来政府可能加诸他们身上的限制,所以连在港英管治下没有的自由和权利,也一併写入基本法;关于自己应负的责任,则愈少愈好——守法是任何地方居民都应遵守的义务。这种重权利轻责任的资本主义制度,到了特区成立,又变成怎麽一回事?

回头看,基本法这样订明香港必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有错吗?基本法没有错——为了避免过渡期可能出现的震盪,及确保香港长期繁荣和稳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必须的!可惜,这样稳妥的安排,到了执行时,却变成一套无法超越的规范:执行者只懂墨守成规,于是造成今天深层次问题丛生的局面——民生无法改善,而香港往日的光辉不再,变成衰败的都会。这样,执行者错在哪里?

错误演绎原有资本主义制度

一、是错误演绎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的意思——只懂保持、不懂发展。以笔者熟悉的社会福利为例,特区成立24年,各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制度,包括房屋、医疗、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市民看见的,无一不是出现“僵化”现象——问题愈积愈多,政府也无法解决,就是社会提出建设性的改良办法,官员总以诸多理由推搪,甚至认为建议有违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二、是政府常以基本法中“保持收支平衡”作为挡箭牌,否定一切“收入二次分配”的提案。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应使得使”,也就是没有远景,欠缺胆量以丰厚的财政储备改善民生,不会採取积极的财政策略缩窄贫富差距。

三、是在社会多讲权利、少讲义务的氛围下,市民渐渐忘记了自己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结果,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逐渐成为不少市民只顾自己利益的藉口;社会欠缺关怀和互助,港人怎会团结起来?

基本法是有生命的宪制文件,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必须有活泼的演绎,否则凡事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状况,香港的深层次问题怎会解决?香港怎会有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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