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北京大修选举制度 香港自此重新出发

时间:2021-04-06 08:4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香港01社论

继上月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后,月底召开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订案,从全国人大决定到法律生效的日期前后差距不足20天,速度比起去年耗时逾一个月的《港区国安法》立法程序更快,可见中央对相关事务的重视程度之高。

修订后的两个附件主要对选举委员会及立法会具体组成作出改动:在选举委员会方面,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独立出来,跟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成为新的第五界别,前两者原本在第四界别的席位则由本地的分区委员会、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与内地港人团体代表替补,其余界别分组亦有一定调整;在立法会方面,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由5个选区、35个席位变成10个选区、20个席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由29个界别、35个席位变成28个界别、30个席位,而原本在2004年取消的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重新出现,并占去最大比例的40个议席。

关于这次修改香港选举制度,其中一个最令人注目的估计是大幅削弱了区议会角色。港岛、九龙与新界各区议会的民选议员原先在选委会里合计占有将近一成的117个席位,但这批昔日的“最大势力”如今完全被踢出了选委会;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同样完全排除了跟区议会相关的六个席位,亦即由区议员之间互选产生的“区议会(第一)”界别,以及俗称“超级区议会”、由没有其他功能界别选民资格投票产生的“区议会(第二)”界别。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安排,自然是因为泛民主派及本土势力在2019年区议会选举获胜后大搞抗争运动,甚至扬言利用手上议席威胁政府管治。

顽抗中央不智 迷途知返未晚

面对脱离轨道的斗争行为,中央毅然决定猛药去疴、重典治乱,这种强烈应对是可以预见的。在区议会削权之外,无论减少直选议席数量、设立资格审查机制、采用团体投票方式,抑或要求参选人取得所有选委会界别提名,用意都是杜绝否定国家主权者参与治港,尤其是进入议会捣乱。对“揽炒派”而言, 这是变相“求仁得仁”,但一众主流泛民主派人士当初屈服于民粹压力时,恐怕没有想到会令自己承受如此代价。

北京这次下如斯重手,大幅提升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正好证实了以往本港泛民主派沉迷于“以小搏大”的不智。《香港01》过去已经多番劝喻从政者不能被激进本土势力牵着鼻子走,更不可以妄想挑战国家主权的行径会得到容忍。近日有传民主党正在筹组“内地政制委员会”,其他相近党派亦开始反思其策略,甚至连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也于上星期回答记者提问时,呼吁大家别把民主派等同于“不爱国”,并且表明选举制度设计不会根据政治立场封杀个别党派参与。只要各方真正有意重归于好,和解之事绝非毫无可能。事实上,就跟《港区国安法》难以完全取代《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本地国安事务“自行立法”一样,这次选举改制也非终局,将来仍有机会视乎现实进展再作调整。

中央主导政改 整顿建制可期

相较于坊间普遍感受到的对泛民主派的“惩罚”,是次改制更应该受关注的,其实是中央明确表达了对特区政府与建制势力的不信任。原版附件指出,行政长官、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行政长官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的释法亦规定政改程序应由行政长官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启动,可是这次修订后的两个附件,都只提到行政长官、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而常委会在作出修改前则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个中并无言及特区政府存在任何角色,显示中央收回了对本地政制改革的主导权,背后含义很大机会是认为港府官员无能力再推动政改。

至于本地建制派的成员,表面上看,他们在选举委员会及立法会争取席位的空间有所扩大,然而,新规定下几个组别部份委员皆增加了跟内地团体有关系者的要求,并且明确容许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用别的界别名额成为选委,同时又设置了由国家领导出任的选委会召集人一职带领会议。这些举措可视为中央希望在选委会里的香港建制派成员更加理解和配合国家政策,而不是借助选委地位作出跟本人身份不匹配的行为,甚至冷眼旁观许多港人对中央有愈来愈多的误解,自己却趁机在其中谋取私利。

由此观之,这次选举制度变动并非像一些评论那样完全针对泛民主派,更带有要对港府及本地建制派“清理门户”的意思。当然,这绝对不是叫政府或建制派中人站出来互相“笃灰”,或者用上“忠诚的废物”一类标签来彼此指摘。近几年香港建制、泛民、本土等政治派系造成的分化撕裂已经够严重了,此时此刻实在没有需要再去制造新的“战场”。比起寻找其他“敌人”,他们最应该做的倒是反躬自省,问问自己过去在岗位上究竟做了多少有利于香港长远福祉的事情?所作所为又能否真正称得上是一个“爱国者”?

凸显整体利益 未弃普选目标

最后尚有一点必须强调,这次制度改革的中心思想就是要强化照顾香港“整体利益”。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表明选委会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撇除前述各种有政治考虑的变动后,新制确实含有不少更有效平衡各界利益的措施,譬如工商与金融界许多分组被削减一席以换成有15个席位的中小企业界、医学及衞生服务界两个分组的席位被整合和加入有60个席位的基层社团分组等;这些席位的重新分配,有助化解向本地大企业及医疗霸权等既得利益者倾斜的问题,而总体人数增多后,亦能避免单一界别、政党或专业的声音过大。

部份舆论批评中央这次改动选举制度,背离了当初订下的普选目标,但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治局委员王晨曾经强调,是次改制“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而这里所谓没有修改的地方,当然包括了《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规定关于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2014年前两次关于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也一早确立了香港从2017年起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普选与其后立法会可以实行普选的原则,现阶段并无任何迹象,显示中央改变了相关决定内容。

况且,以选委会为主体的新制肯定可为中央提供较高安全系数,北京方面显然亦寄望透过这样来理顺香港管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日前受访时指出,这次改制是要“提高香港特区管治效能,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一方面让我们“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根本上解决香港长期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又会继续“适时推进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为最终实现普选目标作准备、打基础”。完善后的香港选举制度如果未来证明行之有效并获中央放心信任的话,香港仍然可以在国家制订的框架之下实现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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