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曦泽:意识形态偏见 与中国抗疫的正当性解释

时间:2021-03-15 07:2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2020年初,武汉暴发冠状病毒疫情。经过早期失措,中国抗疫走上正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与社会活动大体恢复正常。为控制疫情,中国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约束措施,如在一定时期内强制居家隔离、限制公共聚会、限制跨区域流动、进入某些场所(如医院、学校、政府等)要出示健康码等。

尽管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抗疫措施和效果,得到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认可,却遭到主要来自某些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批评。他们认为,中国的抗疫采用了诸多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以牺牲部分人权为代价,所以这种成功并不值得赞扬。这似乎有荀子“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的气魄(孟子也有同类思想)。

的确,要改善这个世界,批评不可或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批评都是合理的。实际上,西方国家对中国抗疫的批评乃是意识形态式指责,是一种偏见。所谓意识形态式指责,是指“只要是某某做的,都是错的”这种思维方式。批评固然必要,但意识形态式批评应该避免。尽管中国抗疫做得比较成功,但在国际舆论上比较被动。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抗疫进行理论解释,建构其正当性。

抗疫的契约论解释

中国的抗疫措施究竟是否正当?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众在抗疫中所受的约束。

如果把没有约束的绝对自由视作自由的完美标准,任何约束都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侵犯。但是,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便不考虑自然因素,只要世界上存在至少两个人,且他们要交往,他们的绝对自由也是相互冲突的。倘若双方都追求绝对自由,就会陷入无休无止的暴力。没有人会向往这样的社会。

相互约束固然是对绝对自由的压缩,但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常大于约束所带来的坏处,这就是人类交往的终极根据。同时,这也是契约论的终极根据。

契约论认为,交往各方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公共领域,各方在公共领域中接受一定的约束,同时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收益会大于约束成本。契约论既可以解释国家的形成,也可以解释社会交往,同时还可以作为社会交往的指导原则。

一切交往、合作及达成的契约都是约束。由此可以理解,中国抗疫的强制性措施,是公民让渡权利构建社会契约的具体形式,并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从科学常识看,隔离作为一种约束手段,是防控传染病的基本手段。因此,中国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是围绕隔离展开,是符合科学规律的。

第二,从民意看,绝大多数民众同意接受约束,并且少数服从多数。在理论上,所有人都同意接受的约束就不是强制性约束,而是主动性约束。但在大规模的交往中,几乎没有一个规则(契约)是所有人都同意的。为了避免有人违反规则,规则必须具有强制性。国家作为一种契约,也具有强制性。不过,只有对于不愿意遵守规则的人,规则才具有强制性;而对于愿意遵守规则的人,规则不具有强制性,而只是一种行动指示。

将此理论运用到中国抗疫中,可知绝大多数民众同意接受一定程度的约束。在此提供几个具体证据:证据一,2020年春节前,我回到农村老家。在武汉疫情信息公开后,政府颁布强制措施之前,据我观察,一些村民就已自觉戴上口罩,当地的口罩也被抢购一空。

证据二,一些民众的自我约束超过了政府的强制性措施。政府并没有禁止民众到超市购物和小区活动,但是一些民众除了购买生活必需品,根本不出门;还有一些民众采取了不必要或过度的防护措施,如戴多层口罩、在电梯或室内喷洒酒精。

证据三,一些地方的防控措施强度超过了政府规定的强度,甚至有的措施是政府不提倡或禁止的。例如,有些乡村设置路障,甚至挖断公路,阻隔必要的人员往来。

证据四,2020年3月疫情大幅缓解后,政府鼓励非湖北地区恢复餐饮、旅游等活动,但在一段时间内,餐馆、景点仍门可罗雀。这意味着,民众同意接受此前的约束。

第三,从法理看,针对传染病防控,政府有权制定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这种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此,有一点可能有人不明白,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强制,还在于给民众一个执行防控疫情措施的公共标准,避免张三采取A措施,李四采取B措施,而导致相互冲突,后一功能甚至更重要。大家都采取同样的措施,防控秩序才不会紊乱,交易成本才会更低,效果也可能更好。

第四,从效果看,强制性措施产生了显著的防控效果。尽管约束会产生成本,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强有力防控,约从2020年3月开始,非湖北地区陆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这种恢复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显著的好处。反之,如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疫情势必蔓延,每个人的损失都会更大。因此,民众为防控疫情支付的约束成本,回报率是高的。

约束的公平分配是关键

还有一点特别重要(可以作为第五点),就公平性看,在中国抗疫中,约束的分配总体是公平的,基本做到约束面前人人平等。在契约论中,公平既是契约达成,也是有效执行的关键。在执行环节中,公平是各方都严格执行契约分配给各方的责任。权利可以放弃,但责任不能推卸。每个人的责任都可能不同,所以公平不是平均。如果契约的执行不公平,就无法执行下去,契约就会破裂。

如拉兹(Joseph Raz)在《法律的权威》中所言,“遵守法治是一个程度问题。完全遵守是不可能的”。在中国抗疫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偶有报道有人耍特权,违反抗疫规定,但大体得到了纠正。作为约束的分配,在执行环节,中国抗疫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总体上是公平的。一个大体合理的规则的执行越公正,就越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因而越符合契约精神,越具有正当性。

另外,中国抗疫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主要集中于对行动自由的短期限制,对行踪信息的无差别跟踪。关于后者,或许有人认为,它是对隐私的侵犯。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相较于西方文化,东亚文化圈更乐意服从。人们对隐私保护没有西方那么看重,因而更能接受行踪信息被收集。

契约论本来就支持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情境,达成不同的契约。契约论的原则就是多数人同意,而不关涉具体内容。至于具体权利,包括特定时代被视作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婚姻自由权等,作为契约的结果,则是随时代变迁的。

其实,在西方,只要一个人使用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他的行踪、电子消费等信息也被机器跟踪和收集。至于怎样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是重要的问题;但这是另一问题,不是这里要讨论的。

总之,中国抗疫所采取的措施,总体上是正义的和公平的,效果总体是成功的。因此,它不应该受到意识形态攻击。

作者是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为约束的分配,在执行环节,中国抗疫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总体上是公平的。一个大体合理的规则的执行越公正,就越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因而越符合契约精神,越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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