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舜炀:“一国两制”和“爱国者治港”

时间:2021-02-26 07:4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01周报

作者:黄舜炀

上周三(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四名泛民主派议员因在7月被选举主任依法认定“不符合拥护《基本法》”、“不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要求和条件,即时丧失议员资格。在泛民眼中,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破坏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并以“莫须有”迫害异见者。然而,港澳办、中联办发声明支持决议,并重提邓小平提出的治港标准──“爱国者治港”。

到本周三(18日),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再明确指出,《决定》“立规明矩”:“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这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政治规矩,现在也已经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显然,在香港经历严重乱荡后,中央决心从宪制层面对香港从政者政治伦理拨乱反正。可是,怎样才算是爱国者?爱国者所涉及的从政主体又有哪些?爱国者又应该怎样治港?

“一国两制已死” 实为曲解宪制秩序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开宗明义地划定了香港立法会议员应该遵守的政治底线,指出立法会议员宣扬或支持“港独”、拒绝承认国家主权、寻求外国干预、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者,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要求和条件。这也从另一层面再度强调香港的从政者必须遵守“一国”的原则,搞分离主义或是“建议外国制裁香港”,就是越过了“一国两制”的底线。

过往每当有关乎香港宪制地位的争议出现时,本地社会,尤其是泛民阵营不时发出“一国两制已死”的呼号。“一国两制”死了又死的怪异现象,本身就反映大家对它的理解并不全面。从宪制秩序来看,2014年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明确指出“两制从属于一国”,香港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有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其限度在中央赋予多少权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权力”,而中央亦有监督权。简而言之,香港的“高度自治”源自于中央授权,绝对不是“全面自治”。当央港双方过往长年对“一国两制”的消极理解衍生出分离主义思想,从中央角度看,必须着力正本清源,也不足为奇。

立法会议员作为中国香港特区的从政者,理应遵守“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各级法官一样,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这也是选举主任今年7月取消四名泛民议员参选立法会资格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对“效忠特区”存在一些片面的理解:有人把它等同于“效忠政府”,容不下异见声音;有人断章取义地指出,它只要求香港从政者效忠香港,而避谈香港的宪制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种对“效忠”的理解之所以片面,是因为效忠国家本来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知。英国议会政治便有“忠诚的反对派”之说。这里要注意的是,中央封堵了分离主义路线的政治空间,不代表不容许议会存在反对声音。从政者该做的是遵守宪制秩序,回归理性论政,着实推动经济民生改革。

分离主义浮现 强调“全面管治权”

从常理论之,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由“爱国者”治港是理所当然,但“爱国者治港”所涉及的从政主体包括哪些,却引起争议。争议之所以出现,不能全然怪罪于港人对《基本法》乃至其背后的“一国两制”理解不全面,中央与特区政府也长年掉以轻心。

“爱国者治港”这个政治伦理界线,最早可以追溯到邓小平对“一国两制”的设想。1984年6月,邓小平会见香港各界访京人士时,表明所谓的爱国者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

可见“爱国”并不等于支持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治港者“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爱国爱港”即符合这个政治伦理界线,这也是“一国两制”所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体现方式。而这条政治伦理界线从中英谈判期以来就一直存在,只是当时的论述,停留在解决香港回归的过渡问题,让香港人能够顺利地接管政府;而在回归初期,立法会内的泛民人士,以已故民主党“党鞭”司徒华和张文光等爱国民主路线为主,仍未出现挑战“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的分离主义势力,双方维持着“河水不犯井水”的局面,但这并不代表“宪制秩序”和“爱国者治港”政治伦理不复存在。

后来,随着陆港矛盾不断升温,本土分离主义浮现,中央开始大力强调“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为治港的基本框架,以及“爱国者治港”这个政治伦理,提醒香港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于2014年发表,当时香港社会便正在蕴酿“占中”运动。在白皮书中,中央明确指出“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并涵盖“三权”——行政、司法和立法机关,要求“一国两制”下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必须要符合“爱国者治港”的伦理底线,肩负维护国家主权,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

其后,在 2017年中共十九大全国代表大会,国家主席习近平重申“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2019年年底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时任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以《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为题撰文解释,“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确保特首由中央信任的爱国者担任,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亦必须以爱国者为主组成;并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必须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

历年来,不少香港人对“一国两制”的认识,往往停留在“河水不犯井水”的片面理解,以为中央不干预就是“一国两制”,却忽视了“两制”的权能来源是来自“一国”;而对“爱国”的定义,则负面地与“爱党”划上等号。另一边厢,虽然建制派总以“爱国爱港”自居,但讽刺的是时而有自称“爱国者”被揭发持有外国护照,不属于“中国人”。撇开文化认同的讨论,中国并不接受双重国籍,对从政者而言, “双重效忠”更可谓禁忌。

无论是泛民长期选择性无视“一国两制”和“爱国者治港”,还是建制派空喊爱国,都反映出总体香港人长期对宪制秩序和政治伦理的错位,和政府在国民教育及完善法律体制进程上的缺失,导致中央需要“拨乱反正”去确保香港的从政者在法律上符合“一国两制”和“爱国者治港”的治港原则。

“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伦理仍须完善 建立“中国香港公民制度”

毋庸讳言,在《基本法》颁布三十年、香港回归逾二十三年的当下,“爱国者治港”还要“立规明矩”,不能全然怪罪于港人对《基本法》乃至其背后的“一国两制”理解不全面,中央与特区政府也长年掉以轻心,也说明《基本法》仍须进一步地完善。现时《基本法》只规定了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不具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基本法》同样允许持有外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甚至可以参选立法会12个功能组别的议席,变相容许这些已表示效忠其他国家的人,有权进入香港的立法核心,造成“双重效忠”的尴尬局面。

就此,《香港01》倡议“建立中国香港公民制度”,以“公民权”和“居民权”区分香港市民能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向国际开放的大都会,为长期于香港生活的人提供永久居民身份无可厚非,但应该限制他们担任重要公职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真正“生于斯、长于斯”的香港市民,拥有相匹配的政治权利。香港并非国家,提出“香港公民”难免引来非议,但正正是“一国两制”为创建“香港公民”创造了得天独厚的空间,而要确立“香港公民”,前提必然是全面而准确地认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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