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伟:黎智英保释案判决确立了国安法两大原则

时间:2021-02-17 12:0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思考香港

作者:卓伟

香港终审法院在过年前宣布黎智英保释案裁决,否定原审法官李运腾的诠释,黎智英要还柙狱中过新年。黎智英是否获准保释,固然不会影响其最终判决,但终院对于国安法有关保释条文的阐释和判决,却是意义深远,确立了国安法两大原则:一是违犯国安法者基本上是不能保释,为保释设下了超高门槛。二是重申人大订立国安法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力,一些大状以所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企图推翻国安法只是徒劳。终院的裁决维护了国安法的法律效力及阻吓力,也避免再引发一场严重的宪制风波,显示出终院的新人事新气象。

这宗案件的缘起,是黎智英一方认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有关不能保释的条款,应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G条“有利保释的假定”作理解,意思是法官只要相信黎智英在保释期间不会再触犯国安法,就应该批准黎智英保释。这个理解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保释要求与国安法的保释门槛混为一谈,但两者性质及严重性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完全不具有可比性。二是判决没有正确阐释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条文。

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当中的表述明确被告是不能保释,例外的情况是“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即是说条文的原则是不能保释,准予保释则是有条件的例外。

至于“充足理由相信”在法律上是一个很高的门槛,法官要在案件的严重性、被告的背景,以及各种客观因素作基础全盘考虑,基本上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从而达到“充足理由相信”才可给予保释,而不是被告誓神劈愿表示不会再犯,单凭辩方的一面之辞,法官就照单全收,宽松地给予保释,这明显与国安法条文相违,更与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安全法规相违。全世界的国安法都不会轻易给予被告保释,原因是国安罪行性质严重,不但危害性大,被告潜逃风险亦高,加上为了防止扰乱证据或重新犯罪等原因,基本上都是不准保释,原审法官的理解及判决显然是犯错。

现在终院判决正是扭转了原来错判,回归国安法的条文及立法原意作出阐释,确立了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是一条基本上不能保释的条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否则将来干犯国安法者将不可能获得保释。

终院的判辞中亦肯定了全国人大按照基本法有关条文及当中的程序进行的立法行为,不可藉指称国安法与基本法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为由,对此进行覆核。终院判决一锤定音,连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亦表示,终审法院的判词说明,日后人大常委会作出任何法律决定,香港法院都无权裁定是否违宪。不过,人大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不具备“违宪审查权”,这不是香港宪制的ABC吗?为什么在回归已经24年,到了今日黎智英保释案还要终院再说一遍,各界才有恍然大悟之感?为什么连千挑万选出来的国安法法官,对于一些宪制的常识、国安法条文的阐释似乎都不甚了了,要终院出来纠错,当中究竟反映了什么问题?

这次终院判决无疑令外界松了一口气,如果连终院都错误解读国安法条文,结果只有一个:人大唯有就国安法进行释法,把法例中的保释内容、各项条文都解释一遍,这肯定又是一个震荡,香港法院也将面目无光。这次终院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了一场宪制风波,但问题是将来还有大量国安法案件要处理,总不能每次都要由终院收拾残局,这些问题看来需要终院的新人事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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