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波:新加坡调解公约在RCEP的意义

时间:2020-12-07 07:3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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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八年的长跑后落槌定音。最为引人瞩目的是RCEP的第12章,就电子商务领域详细地说明了“电子商务”的具体条款。RCEP电子商务章节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所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

该章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

此外,各方还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无疑,RCEP的签署将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巨大的机会。比如各种海外仓的建立、东南亚市场的逐步完善、国际人才交流共享,未来跨境电商行业会拥有质的飞跃。

同时,2019年8月在新加坡签订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也于今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其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建立一套机制,直接执行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

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定,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4条规定,该公约于第三个国家批准后的六个月后生效,卡塔尔3月12日批准了该公约,成为继新加坡、斐济之后第三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据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目前已有53个签约国,包括中国、印度和美国。该公约生效后,寻求跨境执行调解和解协议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签署并批准该协议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不必根据各国原有的国内程序,把和解协议当做合同来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为全球跨境商务纠纷开启了调解的大门,已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

当下,亚细安和中国虽然已经建立跨境交易电子商务的初步体系,但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如网络交易平台规制、专项领域的立法空缺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项电商领域法律,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制,以及加强对领域内参与相关人员的宣传和教育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证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所显示的数据,从知识产权保护、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恶意退款、网购差评是否侵权、外卖超时未配送还取消、网购产品“画大饼”、同款不同价等法律现象,都为电商行业者拉响警钟。

由此可看出,随着电商行业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跨境海淘、社交电商、共享领域、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长,亟待规范,不容忽视。

在以往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活动实践中,大多数电子商务跨境交易所涉及的贸易争端,都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判决方可获得执行。以往的调解仅是一种选择,由于执行的不确定性,往往深受诟病。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将为电子商务国际争端解决强制执行框架,补上“缺失的第三方”。

目前,无论是亚细安还是中国,跨境电商都是一个新的机遇,新机遇下的跨境电商发展,会更加强调品牌的国际化和目的国本土化,这些都需要跨境电商企业大量的资本投入。RCEP区域内规则统一以后,对于区域内的投资者来说,进入了一个国家等于进入了区域的全部国家,再加之结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赋能后,这样的投资无疑是风险最低和效率最佳的。近年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商企业布局新加坡,相信也是基于此考量。

据悉,《新加坡调解公约》还规定了相应的保留条款。一是缔约国、任何政府机构、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二是缔约国可声明,只有和解协议当事人同意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才可适用。一般而言,则为默认适用。

总之,《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了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力,且调解更能体现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自主性,充分保障了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满足争端解决后维持当事人长远合作的需求。可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主体,选择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争议,相信这也是更加经济和高效的做法。

作者是东盟中国电商促进会(ACEPA)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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