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中国民法典应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时间:2020-12-06 08:1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台湾《工商时报》

工商时报社论

自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的首部《民法典》,定2021年元旦起施行生效。这部酝酿多年才完成的重要法典,乃为规范社会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准据,对中国大陆官民影响巨大。其中有相当多篇幅,对经济主体的合同(契约)、物权等事项,作了“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定位,因而可望推动大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加速臻于成熟。惟大陆政府须趁此贯彻落实“经济治理法治化”,尽量避免让政策凌越法律,以使民法典能为大陆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此一来之不易的民法典,系于2020年5月28日经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开始施行日期则定为2021年1月1日。其内容计有7篇、1260条;各篇主题依序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

2021年当这部民法典开始施行时,大陆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系列“民事单行法”即同步废止,也就是民法典已吸纳了这些单行法之内容,并加以增删及创新,构成大陆民事“基本大法”。在它之外,另已就各种具体事项而制定的特别法,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外商投资法等等,虽无须纳入民法典,但内容不可与其抵触,自不在话下。

原本,早在1950年代中期,大陆党政高层即有制定民法典的想法,但之后长达二十几年的期间里,大陆上政经动荡事态不断,官民法治意识皆淡薄,因而民法典之制定工作始终未能“成局”。

直至1978年年末,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开放政策后,大陆才具备了有序孕育民法典的环境;尤其在1992年中共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路线后,民法典的催生更成为必要工作,也成了大陆众多法政界菁英共同承担的时代任务。

惟在大陆特殊国情下,其民法典须磨合“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这两种元素,此亦是该法典制定工作的最大挑战。难怪近40年来,大陆虽早有民法典草案,但内容一改再改,一直无法定案;期间为因应社会上诸多民事论定之需要,而陆续推出上述的系列单行法,这些单行法因系“各管一段”,其个别法条、法理并不一定能完善对接或互通,实非长久性部署。

终于完成且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充分收纳并梳理了系列单行法,当然也调和了其间的矛盾,足以让大陆社会民事论定的准据“定于一尊”。且这部民法典也完全体现出普世民法的三大要件:权益保障、交易自由、损害赔偿。

其中,对于私人合法财产权的保障及对商业交易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显是未来大陆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大陆领导层多年来坚持推动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运作机制,也可望因民法典施行,而获得新的生命力,主要是在市场交易相关权责分明情况下,官方较易激发并整合社会创造力及生产力,以追求2035年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既定目标。

但严格说来,若要顺利达成这个目标,须有一个前提要件,就是大陆官方理应充分依法治理经济及管理市场。例如,当前受各方热议的“国进民退”,有的案例是官方直接命令特定民企让股给国企,目的在强化官方对相关行业影响力。而在民法典施行后,官方应该体认到,其与国企、民企,其实都是“民法主体”,如有上述案例,理应依民法典进行平等协商、订定合理对价关系,不宜再直接下命令;官方可另制定“混合所有制促进法”之类的特别法,以强化其整合民企的说服力,换言之,若能依法行事,争议自然减少。

其次,大陆官方惯常采取“宏观调控”举措,也最好都能有法源依据,不要再凭临时决策,就下令特定工程项目停工,或要求银行收回某种客户贷款。这种让人措手不及的作法,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所应尽量避免发生的。盼望民法典施行,也能约束大陆官方“一刀切”的宏观调控手法。

另方面,台商亦可望因大陆民法典施行,而得以掌握更多“维权”筹码、优化其在大陆的投资经营处境。因台商当前在大陆最常用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法”,所牵涉的民事权责,论定基准仍须以民法典为依归。

所以,台商实有必要适度了解大陆民法典,以便遇事时能机敏知晓自身趋吉避凶门路。亦莫忘大陆内需生意正热门,台商与陆方签署商业合同肯定愈来愈多,岂可漠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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