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追本溯源 往昔少管今须合度

时间:2020-11-19 08:2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明报社评

《基本法》颁布30周年,由6年前占领运动到去年反修例风暴,香港政局动荡甚而演变至暴乱,此际从宪政架构到法律层面,审视香港实践一国两制发生了什么事,重塑基本共识以继续前行,既适时也有必要。香港局势,于总结经验教训除了彰显“一国”之尊、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不容挑战,为治乱举措确立法理依据以外,须超越严管多管思绪,回顾国家对港特殊方针政策本源,探索新情势之下,一国两制如何运行下去。中央在港体现须合度,仍然是个中关键。

邓小平“干预论”

中央不得已才用

中央处理香港回归,由“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繁荣稳定”16字总体精神,到12条特殊方针政策,都在《基本法》160条条文体现出来,当时就法律框架,较普遍认知是中央不管香港内部事务,由港人按高度自治原则自行管理。现在经常强调的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到2014年6月《‘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出版之前,鲜有提及;同样地,即使邓小平的“必要干预论”,说法也是“切不要以为香港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这种想法不切实际”,又说“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就可能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此乃前瞻谠论,极具政治智慧。须注意,邓小平所说中央权力,基本上是“备而不用”,不得不管才用。基本上还是少管香港。

1997年7月1日之后,一国两制按《基本法》践行,那些年,除了中央恪守不干预香港事务,就内地省市来港营商、人员往来都有严格限制,目的是避免香港管治受到内地因素影响。那些年,中联办官员在公开场合,就记者提问香港事务,都耍手拧头,不发表任何意见。即使2003年《基本法》23条立法,引发大规模游行之后,中央调整了对港方针,也只是“不干预,有所作为”,仍然强调不干预。

回溯中央对港方针政策到法律框架,于处理香港事务,基调都是“少管”。当然,经过占领运动与反修例风暴之后,中央对香港事态认知,并非争取普选那么简单,认为性质是内外敌对势力要夺取香港管治权,甚而要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正如原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昨日在法律高峰会表示,内外敌对势力已经严重危害香港经济、繁荣稳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突破了一国两制底线,“一忍再忍,忍无可忍,不能再忍,再忍下去就要犯历史性错误”,他这个说法,相信确切反映中央对香港局势的判断和取态。中央最终出手,固然说明对介入香港事务之长期克制,不过,香港事态恶化并非一朝突发,而是渐进形成,孰令致之?是单方面或多方面因素形成?值得思考。

事态发展,显示一国两制在香港践行23年之后,已经变形和走样。无论从中央原本少管,变得大力介入,要体现“全面管治权”,如是;或是香港被一些人推上与中央对抗、引入外力,把香港引向独立之途,都与香港回归原先设计不一样。而且按实际情况,香港内外情况起了变化,包括外力介入、中央以敌我矛盾看待反对力量等,香港已经不能回到《港区国安法》实施之前了。反修例风暴反映香港基本失控,单凭特区政府之力,无法矫正,中央以《港区国安法》止乱,是为势所迫,也是情势所需,否则香港局面无法收拾。

中央涉港务成常态

须合度并勿乱扩权

《港区国安法》实施4个多月,就法律框架而言,《港区国安法》是继宪法、基本法两份宪制文件之后,凌驾其他香港法律;就管治而言,《港区国安法》具有执法功能,其立竿见影之效,宪法和基本法都不具备。迄今所见,《港区国安法》用于政治层面事宜,例如遏制分裂与港独,打击勾连外部势力等力量;不过,政府以违反《基本法》104条宣誓条例,DQ 4名立法会议员之外,正在研议将之扩及其他公职人员,届时“触及面”有多宽广,各方密切留意。另外,中央在港“全面管治权”还将在什么环节、领域体现,不仅关乎香港管治,也涉及政治定位与国家发展布局的功能和作用,备受各方关注。

香港事态,中央由少管而强调全面管治,介入实际管治有多深广,尚待观察,惟“中央因素”日后于香港管治,将成为新常态。需要指出的是,在香港,搞分裂、搞港独、勾连外部势力对付香港和国家的人,只是少数,《港区国安法》实施之后,他们已被压制并有瓦解迹象,设若权力当局为了打击一小撮而使一大片受牵连,是否合乎比例、会否惹来无辜者反弹,当局必须谨慎因应,切忌一头热,以为有了尚方宝剑而把大片香港人推向对立面,将会得不偿失。香港的独特性对于国家发展,例如金融领域仍有一定作用。一国两制对各方都有局限,必须接受,否则必然失序而乱,于中央须避免在香港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即使管,也要合度。切勿不必要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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