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在“一国”之 反思香港“一制”

时间:2020-11-17 10:5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香港01社论

上周三(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了一系列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条件,又特别指出在原定今年举行的换届选举里被裁定提名无效者亦应受《决定》约束。同日,特区政府刊宪公告依据《决定》宣布梁继昌、郭家麒、郭荣铿及杨岳桥四位议员丧失议员资格。是次事件在香港社会引起争议,说明部份香港人与中央政府之间对“一国两制”理解仍存较大差异,港人应趁此反思:如何正确认识香港这“一制”。

中央政府在回归之后对“一国两制”思维的变化,应该说是由消极走向积极、由区隔走向融合,并且不断强化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提出的“全面管治权”,说明“高度自治”的意涵及它与“全面自治”的分别。比较去年中共中央四中全会及今年五中全会的政策文件行文,我们便可看到中央对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取态由“维护”变成了更坚定的“落实”,而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说是这种转变的又一证明。

《决定》开宗明义提出立法会议员宣扬或支持“港独”、拒绝承认国家主权、寻求外国势力干预、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就是希望强调这些拥有公职的人必须遵守“一国”原则,不搞分离主义。在此基础之上,他们还应该忠实履行职务,理性分析议案,然后投下支持或否定票。这种要求不是很正常、最基本的议会政治伦理吗?若一些议员要仿傚英、美议会政治,这不就是英、美议会政治对其成员的正常期望吗?

公民应守的政治伦理

当然,在严格遵守议会守则的前提下,议员可以对政府施政作出任何批评,以从中监察政府施政及为香港市民争取权益,但这并不等同容许他们在议会内外进行各种政治操作、阻碍政府正常运作,甚至游说外国政府对香港和国家实施制裁,以求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所列举的法律根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2条与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上两条无疑是“一国”公民基本的政治义务。就像入籍美国的宣誓也有下列几句:“我愿支持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对抗所有国内、外的敌人;我愿对它秉持真摰的信念和忠诚;在法律要求时,我愿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拿起武器”,内容与中国《宪法》的要求无大差别。

回看四位议员当初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的原因,当中包括杨岳桥“建议外国应制裁中国或香港特区,以胁迫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以特定方式处理其内部事务,可以合理地被理解为意图损害国家主权”;郭家麒“行为构成寻求或支持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香港事务,明显地意图损害国家对香港特区行使的主权”;郭荣铿言行清楚表现出“寻求外国政府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立场”。他们显然都违反了上述“一国”公民的基本责任,亦曾经被选举主任依法取消参选资格,现今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出手罢免他们的议席,逻辑和法理上都没有不当之处,只不过以往中央并没有行使这些权力,亦没有批评这种不负责任的政治行为。如果情况不至于恶化到如此地步,中央政府或许还会隐忍不发。

民选代表无免死金牌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批评《决定》损害《基本法》保障港人选择民意代表的权利,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明未触及立法会议员选举机制,更没改变《基本法》第68条确立的“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难道香港的“一制”就脆弱到会因为几位议员不守法或违反基本政治伦理而被褫夺议席就分崩离析?真是这样的话,2016年多名宣誓不当的议员最终被法院裁定失去议员资格、甚至2009年民主党议员甘乃威因解雇女助理事件遭到谴责调查,两次事件本质上都是要取消民意代表的议席,何以它们又不会构成损害《基本法》保障港人选择民意代表的权利?

归根究底,从政者获得民选议员资格身份并不代表可以凌驾法律、伦理规范,相反,他们更应该为人表率,带头遵守议会规则、本地法例、《基本法》和国家《宪法》,那样才真正体现出香港“一制”尊重法治的精神;尤其是《基本法》第79条本来就将“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列为议员丧失资格条件,正正说明立法会议员需要守法及具备足够的诚信。香港社会或许习惯了民选代议士在民意约束外不受任何限制的误导,但其实议员必须在法律框架之下履行职务;他的工作可能是政治性的,但其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这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正是在于《宪法》及《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职权的法律凌驾性。

此外,由于《决定》议案是国务院应行政长官请求而提出,并且授予特区政府未来宣布议员丧失资格的权力,所以外界亦有声音质疑它是容许行政机关干预立法权力。这种意见显然漠视二十三年来“一国两制”实际运作情况,因为人大常委会在2004、2007及2014年关于香港政制改革的决定同样是基于特首报告作出,甚至不久前押后立法会选举的决定亦是;至于行政首长在罢免民意代表的过程中担当角色更非怪事,美国在建国不久的1797年,时任参议员布朗特(William Blount)就遭总统与副总统以通外叛国罪名弹劾解职。近年参、众两院对疑有外国干预美国选举亦是齐声谴责,实无法想像任何地方的从政者敢公开违背这种政治伦理和要求。

立法会并非主权议会

1982年1月,邓小平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后,随即强调“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那个制度”;到《基本法》通过前夕,起草委员会收集内地各界人士对草案的意见,内地民主党派还专门建议加进这样的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亦不得干预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回归以来,一些香港立法会议员经常自恃身份,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大肆批评内地制度、政策,到近年更直接呼吁外国政府制裁中国,此等行径怎么可能不算是“干预”与“破坏”?

当年《中英联合声明》订明两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基本法》第5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可惜不少港人囿于识见或利益限制,仅从自身狭隘角度出发去理解这些条文,以为“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就是指特定西方国家的自由放任经济和英、美议会政治的运作模式,从未想过是否需要走上不同的方向。香港并非独立国家,没有对自己的“全面自治权”,照抄其他主权国家的市场模式和议会制度不一定可行,而香港部份议员的政治操作更已背离任何议会可接受的基本伦理。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显然是再一次为香港政治提出更清晰的宪制要求,当然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它足以提醒香港的公职人员必须忠于“一国”,同时对大家所理解的“两制”、特别是香港这“一制”应该包含的政治认识提出了质疑,只是这种质疑绝非像某些本地舆论或西方国家渲染那样破坏了“一国两制”,相反,它或许是应该早就发生的“冲击疗法”,可以迫使我们冷静、理性认识香港的“一制”究竟是什么,以及反思它未来当如何走下去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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