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香港的三权分立

时间:2020-09-04 08:1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01观点

“三权分立”若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分属三个机构,各司其职且互相制衡,香港显然有三权分立。以特首为首的特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立法会行使立法权,司法归特区法院。特首林郑月娥不认同采“三权分立”之说,但也承认三权“可以互相制衡”,“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

香港三权互相制衡

事实上,《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已可见香港具行政(第一节“行政长官”及第二节“行政机关”)、立法(第三节“立法机关”)及司法(第四节“司法机关”)三权。《基本法》第73条列明立法会审核财政预算、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等,可见其制衡行政部门的职责;第85条保障“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亦显示了司法的制衡角色。不只于条文,实际上政府议案被立法会否决、在司法覆核中败诉等例子比比皆是。

有些人反对“三权分立”之说,理由为香港三权并非完全平等,但每个地方的宪制秩序及三权分立的形态本来就不尽相同。在美国,总统的权力往往被视为较另外两权大,可绕过国会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入境者等;英国的国会则被奉为至上,首相约翰逊曾停摆国会以让脱欧议案尽快通过,也被裁定做法违宪。所以重点不在于香港三权非完全平等,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政体,其三权分立的形态是怎样。

行政主导、主权之下

从《基本法》可见,香港宪制秩序以行政主导、立法制衡及司法独立为重要原则。举例说,立法会权力有一定局限,例如议员提出的草案若涉及政府政策,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亦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立法会虽然可以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对其提出弹劾案,但根据《基本法》第73条,最终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另外,特首任命法官时,除了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外,都不用经立法会同意。

另一个较明显的分别是,国家的三权往往已构成主权,即例如英国法院裁定约翰逊不能绕过国会后,这就是最终决定。但香港之三权,根据《基本法》第2条,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具体体现于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7条可使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失效,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其释法亦对法院具约束力。这些可以说是“香港特色”的宪制秩序,与其他采用三权分立的政体不同。

上述香港宪制秩序既订明于《基本法》,回归以来亦已行之多年,相信大部份香港人也知道。官员高调反对“三权分立”之说,容易令人以为其在否定立法及司法权之制衡,引起批评是意料中事。但社会亦应记得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是独特的,三权的职责及关系须回到《基本法》来理解。不论是争论的哪一方,若然简单而空泛地说香港有或没有三权分立,而没有以《基本法》条文作为事实基础,那争论也只能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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