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胜:香港选举制度中的短板

时间:2020-08-14 07:4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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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由什么样的议员或派别组成,是香港选举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香港各个职能部门能否正常的运行,提供应有的服务功能,关系到香港的政治生态,而且关系到香港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关系到香港的未来。

反修例风波后,特别是《港区国安法》落地后,国安法像一把照妖镜,让香港选举制度中的一些短板进一步凸显出来。

一是名单投票制与行政长官非政党化长期共存。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规定,香港立法会分区直选议席,采取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但又别于传统的比例代表制,实际上是名单投票制。政党或团体将自己推出的候选人列在一张名单上,选民只能将选票投给某一个名单,而不是投票给单个候选人。实质上,这是政党或团体绑架选民。

虽然候选人总体上是要代表政党或团体的利益,但每个候选人的理念、价值取向、行事风格等各异,因此选民选出的是政党或团体,而非真正代表他们的议员。此外,香港的制度设计,一直是行政主导,经过回归后的23年,行政主导的制度设计越来越失效失能。

虽然立法会议员当中大部分是属于建制派别,但建制派别议员,更多的是隶属于他们的政党而不是香港政府;而行政长官非政党化,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党或团体,虽有行政主导的制度设计,很容易造成行政长官你唱你的,建制派议员我唱我的,出现脱节、不协调、失序等情况。这也许是香港回归23年,社会分化严重、政府施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选举门槛的缺失。香港立法会直选议席没有门槛要求,也就是没有获得议席必须有最基本的支持度的要求,可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漏洞。没有门槛的要求,有利于小党获得议席,将推动香港政党或团体的井喷式发展,从制度上保障和刺激有政治抱负的人随意成立政党或团体。

在社会运动频繁,特别是反修例运动后,无门槛的设置再结合名单投票制,进一步鼓励和刺激香港政党或团体林立。国安法落地后,这种无门槛将会刺激一些激进的政党或团体的产生。

虽然有了国安法的保障,明面上不会太过夸张,但其对抗中央政府、对抗特区政府的基本特点不会改变,甚至暗地里以政党为掩护,用一些激进的方式推行“港独”等分裂活动,恶化香港政治生态,搞坏香港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三是功能界别选举的漏洞。功能界别选举是香港选举制度中非常具有特色的制度,在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功能界别选举中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功能界别分组的条件、界别的划分标准不是很明确,各界别也不论规模大小,都只有一名代表(个别界别除外),没有考虑界别之间的规模差异,与地区直选相比,功能界别比例的合理化问题,已经成为功能界别选举比较大的漏洞。

因此,就有人深入研究功能界别的组成细节,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争取更多支持者登记成为功能组别选民。另一方面,功能界别选举授权票制度也是一大漏洞,是值得关注的地方。

根据香港选举事务处指引,团体只须要在投票日期至少14天前送抵选举登记主任,填写更换或代替获授权代表通知书,便可以更改授权代表。这样就可能发生虚构填写更换或代替授权代表通知书,虚构更替授权代表,导致有关团体原有选民未能真正行使选举权利。

四是选管委责任不到位。选举本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选管会的职责是确保选举在任何时候是以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港区国安法》落地后,香港各派尤其民主派苦心钻营,使尽招数想找出可以利用的空间和机会。这个时候,选管会更应该发挥作用,责任到位,保证选举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

然而,从最近涉及选举的有关事项来看,选管会态度让人大跌眼镜。民主派在7月12日发动“初选”,选管会并没有第一时间指出其“初选”行为有违《立法会条例》。几天后,选管会针对民主派“初选”发表声明,表示香港并无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的一部分,但并未指出其行为违反《立法会条例》。这种声明显得不痛不痒,毫无约束力,更不会对民主派形成震慑力。

另外,《港区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或港府对于确认书的官方态度,已经非常明确。

然而,选管会在7月16日发表声明时表示,确认书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过根据法院以往的三宗案例判词,已述明“选管会有权发出属非强制性的确认书,候选人可以自愿性质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一并递交确认书”,完全没有认清《港区国安法》落地的新形势,偏离其应有的职责。

作者是香港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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