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姿晴:有种特权叫黎智英?

时间:2020-08-13 14: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原姿晴

除了在电影或专题纪录片,相信绝少会看到有新闻媒体直播美国CIA(中央情报局)如何搜证;相同的英国官方情报机关MI5及MI6(军情五处及军情六处)又何曾让传媒全程报道他们入屋搜寻证据过程?政坛高人直指香港真的很奇葩,日前涉嫌触犯国安法例和诈骗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被国安处警务人员带返其媒体集团办公大楼搜证,不仅被他们的记者全程直播,记者还反过来只许警方在某范围内取证,理由是维护“新闻自由”,敢问戴罪之身的黎智英为何可享有特权凌驾法律?连国安处搜证也要受其规限?

黎智英因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而被捕,与“新闻自由”根本没关系,与《苹果日报》的编采、出版工作完全无关。警务处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向传媒交代时清楚表明,案件关乎一班传媒高层利用外国户口在财政上支持“要求外国或部分国际组织制裁香港”的团伙,而这团伙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依然积极运作,这团伙正是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人运作的“我要揽炒”平台。另外,黎智英和壹传媒更牵涉诈骗罪,涉嫌用欺诈手段骗取以低价租用其将军澳集团办公大楼。这样又跟“新闻自由”何干?

以外国的标准来说,国安处大概跟中情局、英国军情五处及军情六处差不多,搜证时竟然要让记者在现场做直播?更离谱的是国安处人员搜证时处处设限,一时作出言语挑衅,一时又不许警方在某范围进行搜查。据报办公大楼总楼面有共6万多平方公尺,每层面积粗略估算超过3000平方公尺,究竟当日大楼内的壹传媒凭什么去判断有关罪证只会在某一个“特定范围”出现而非其他?他们有什么权力提出限制?就算他们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权利,但会否成为掩饰罪证的保护伞?

香港,从来都是法治之都,没有地方、组织或公司可以成为法外之地,也没有人包括政客、传媒老板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因为黎智英的身分、地位而不能拘捕他,或者因为他的办公室在《壹传媒》总部就不能搜查,那么黎智英以至《壹传媒》,岂非有了其他市民、组织都没有的特权?

说到黎智英本人,可谓在“勾结外力”上往绩累累,本身持有英国护照的黎智英,自去年黑暴运动以来,一直利用旗下报章煽动抗争,自己又亲身飞到美国“拜会”美国副总统彭斯和其他政要,还当众扬言自己会“为美国而战”,今日他因为涉嫌资助“要求外国制裁香港”的组织而被捕,正正因为他在国安法生效后仍未肯“收手”,是罪有应得,不能“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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