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国安委”大不同 范畴更广职能更窄?(2)

时间:2020-06-21 07:3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不难看出,相对“澳门国安委”,“香港国安委”缺少“统筹”这一项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应该由谁负责?现阶段人大常委仍然未有清晰说明;不过,从沈春耀的说明可见,由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驻港国安公署”可能扮演关键角色。

他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有以下职责:(1)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并就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策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3)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等;(4)在特定的情况下办理国安案件。除此之外,“驻港国安公署”还须与“香港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以监督、指导、协调香港国安事宜——从目前的资料而言,难以确定这两个机构的地位谁高谁低,但从“公署”职能中的“监督”、“指导”及“协调”等字眼可见,可能由“公署”负责统筹有关工作。

当然,“驻港国安公署”和“香港国安委”的具体权责仍然有待当局进一步解说。问题是,为什么“澳门国安委”可以全权自行负责当地国安事务,而“香港国安委”则要被监督、被指导呢?也许,这就是澳门早已履行宪制责任、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香港却长期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直到国家安全备受威胁而中央必须出手的分别吧。

立法以后,香港就可一劳永逸?

不过,必须补充的是,澳门自2009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只是“实体法”,即只规范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把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组织进行政治活动、澳门政治组织与外国建立联系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但未有涵盖“程序法”或“组织法”等内容,即未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因此,在立法以来的十一年当中,澳门当局不断修法和立法,例如在2018年成为“澳门国安委”统筹并推进工作,又于2019年通过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只有属于中国公民的法官和检查院司法官才可被指派处理国安案件,再于2020年通过修订《司法警察局》法律、设立《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明确赋权司法警察局调查国安案件;另外,澳门亦将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法规,以成立保安厅、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国家安全政策研究处、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等。

然而,“港版国安法”却是比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更为丰富,包含了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等三种法律内容特性的综合法律,所以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的更完整的法规。值得一提的是,“港版国安法”通过之后,香港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因为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港版国安法”只意味着“直接有效”而非“直接落地”,“落地”工作仍然交由特区政府自行负责,当中包括公布实施、设置有关机构、研究落实法规配套,更不能忘却《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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