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慌之后 还得了解港版国安法的来龙去脉

时间:2020-05-24 22:0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01观点

北京周四(5月21日)公布全国人大将授权人大常委会制订香港国家安全法后,社会充满忧虑,甚至恐慌。当晚网民热门搜寻“VPN”,意即担心网上言论将被追究;翌日股市大泻逾千点,即使考虑当中包括技术调整的成份,市场的整体情绪仍然是负面的。

香港人对《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也充满疑虑,当北京替香港制订国安法时,社会充满忧虑及恐慌,完全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事。疑虑作为一种情绪,往往不会是完全理性,也不会是完全非理性,而是两者夹杂。

每次出现政治恐慌,也会有人讨论及搜寻移民。但现实是大部份人也没有本钱移民,移民的门槛很高。故此不论因何事忧虑,也不论立场如何,香港人还得务实认识这次的立法,了解其来龙去脉。

《基本法》第18条是关键

根据《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但虽然如此,人大常委会仍保留一定的立法监督权,包括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及第17条,人大常委会可使不合乎《基本法》的法律失效;根据第18条,人大常委会也可在两种指定情况下,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

根据第18(2)及(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非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公布或立法实施;根据第18(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使中央人民政府可将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

这次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制订香港国安法,就是依据《基本法》第18(2)及(3)条。国家安全属于非自治范围,例如涉及国安的《基本法》第23条属于《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也如特首林郑月娥周五(22日)发声明表示“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是无可置疑的”。

针对香港专门立法

有些人形容,这次做法是绕过立法会,但根据《基本法》第18(2)条,人大常委会将法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可选择“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即是在程序上本来就不一定要经立法会立法,而是可以由政府直接公布实施。以往如《国歌法》等由立法会立法,因为那些法律针对的是全国实施,不少表述、字眼及规范也不适用于香港。但这次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的情况专门立法,据知已邀请逾20名法律学者参与草拟。

换言之,人大常委会不是可以任意对香港立法,而只能将非自治范畴的法律依照《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纳入附件三,采取相应而适当的程序;这次的法律亦不是将中国的国家安全法照搬在香港使用,而是就香港的情况另立专法。

这次的立法既不寻常,也触及香港人的核心价值,且当下政治环境弥漫互不信任的气氛,社会又怎会不忧虑?但香港的路要走下去,“一国两制”要行稳致远,所有人也不能止步于忧虑,更要积极认识当下格局及“一国两制”的实施。

赞一下
(126)
78.8%
赞一下
(34)
21.2%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