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新冠疫情危机彰显新闻自由重要性

时间:2020-02-05 11:3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形势急转直下。1月23日凌晨武汉正式封城,1月24日又有八个湖北城市宣布封城。这是大陆1949年建政之后的首次,可见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

互联网上舆论鼎沸,包括国家级官媒在内的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武汉与湖北有关政府部门,在疫情初发阶段,没有及时对外发布真实信息,甚至惩罚传播疫情信息(“谣言”)的市民、压制媒体的相关报道,误导上级政府与社会公众,错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

这次重大社会公共危机,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及时公开公共事务相关信息的强烈呼吁。笔者认为:防范社会公共危机,的确须要政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更须要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的新闻自由;后者不仅可以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还可以倒逼政府的信息公开。

观察中国大陆的历次社会公共危机,地方政府经常在危机初期极力隐瞒,其根本目标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与政绩,但却总是打着“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社会恐慌”等冠冕堂皇的牌子。

这样的理由当然是站不住脚,其后果也是严重的。在重要疫情等社会灾害发生初期,如果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会促使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灾害的进一步蔓延。即使给民众带去一些紧张或恐慌情绪,也不会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封闭信息则会导致民众疏于防范,造成灾害的扩大甚至不可收拾。最终导致的民众恐慌与社会不稳定程度可能会远超当初,并产生次生灾害。

防止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隐瞒信息、引发社会公共危机的最好办法,就是根据现代社会的要求,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的新闻自由。言论新闻自由,既可以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防范社会公共危机所需的信息,也可以确保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迫使政府不得不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

首先是切实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

中国大陆官方经常号召民众不要“信谣传谣”。打击“信谣传谣”、频频出面“辟谣”,成了政府的常见“维稳”工作,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事件中。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被打击、被否认的“谣言”,往往最后都成为“并不遥远的预言”。此次新冠肺炎暴发初期,武汉警方处理八名传播疫情信息“谣言”的市民,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很多人在讨论这些被错误处理的案件时,都聚焦于“谣言”自身最后被证实并非“谣言”,而是事实,至少是部分事实。其实,这里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谣言”自身的真伪或准确度,而在于如何理解民众的言论自由。

民众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它理应包括民众传播社会公共信息的自由。

即使最后信息被证实为不准确或虚假,只要不能证明(其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者)信息传播者是基于主观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而非难以度量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政府均不应以“信谣传谣”的理由,对其采取任何处罚措施。

核实信息真伪与准确度,是政府而非民众的职责。政府有“辟谣”义务,其“辟谣”也须建立在准确、全面的基础之上,但没有随意打击“信谣传谣”的权力。这一点,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并应该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以适当形式加以体现。

其次是切实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

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是民众言论自由的扩展与延伸,理应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上述所有基本准则,应该同时适用于保障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防止社会恐慌”和“维护社会稳定”,均不应该构成限制、干涉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自由的理由。

在网络高度发达、自媒体遍地开花的当今社会,可以说人人都是自媒体,个人与媒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也不必精确区分。政府对个人、媒体与自媒体,均应最大程度地保障而不是限制其言论自由。有关部门随意封网、删帖、屏蔽网络信息的行为,都涉嫌侵犯民众的言论自由,理应通过法律法规予以限制。

民众的言论自由有了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有了保障,就算政府想隐瞒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也隐瞒不住。而且,政府的刻意隐瞒行为还会受到民众与媒体的揭露与抨击,这会反过来倒逼、督促政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效降低社会公共危机的发生概率。总之,言论与新闻自由不仅是民众与媒体的应有权利,也是防范社会公共危机的有效手段。

(作者是中国大陆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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