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只有台湾能管辖陈同佳案

时间:2019-10-29 09:4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李浩然

台湾杀人弃尸案嫌疑犯陈同佳,在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牧师的开导下,打算在出狱后到台湾投案自首。本来是一件简单而且能令一众相关人士释怀的事情,民进党当局却发表了一连串不实的指控,还禁止陈和管二人申请网上签证到台湾。事实上,根据港、台两地的法律,只有台湾法院能管辖此案。

两地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台湾陆委会主委陈明通指出,香港和台湾同时都对该宗谋杀案有管辖权,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

根据台湾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可以得悉台湾刑法奉行的是属地和属人的双重管辖原则。因此,台湾对发生在当地的刑事罪行有审判的管辖权。

然而对于香港来说,尽管台湾法律规定被告之居住地法院可管辖,但是根据香港法律第四章《高等法院条例》第12条第三段,订定原讼庭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依据英国法院刑事原讼司法管辖权的法理而行使。在英国,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刑事管辖权奉行的是属地原则,即是犯罪所在地。换句话说,只有在英国发生的案件,才会由英国法庭审判;而香港跟循这原则。

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下,香港法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9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只有实施致死的行为在香港发生的谋杀案件,才会在香港法院审判。

按上述两地法律规定,台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案件发生在当地。而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并非凡是香港居民犯罪香港法院便能审理。

民进党当局面对岛内外的指摘,未有重回法治的正轨,反而提出派检警到香港押送陈回台湾受审,并要求香港政府予以配合,届时一并移交相关证据等等。美其名是因为香港政府不愿承担替受害者伸张正义的义务,但实质上是明知香港政府无法答应。

提出港府无法答应的刁难

究其原因很简单,香港政府已经多番说明在嫌疑人出狱后,法理上不能对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为嫌疑人已经没有香港法院有权管辖的犯罪行为。既然特区政府都没权拘押,台湾方面又怎能派检警来港押解嫌疑人回台湾受审?再者,既然嫌疑人愿意自行到台湾投案自首,这又何须多此一举派员到港把他高调押解回去?

而且,派遣公务人员来香港押解嫌疑人回台湾,就是明确的执行台湾法院签发的通缉令,这又怎么可能不是跨境执法呢?民进党当局提出要在香港行使台湾的执法权,特区政府无论是从对内的执法权,还是更重要的跟台湾的主权关系上,都无法答应。

陈同佳投案自首一事纯属司法问题,跟两岸关系实在扯不上半点关系,极其量只能提升到香港跟台湾的司法互动层面。陈明通指摘管浩鸣牧师说:如果真心想让陈同佳到台湾受审从而替受害者伸张正义,就“请你少说两句话”。他没有解释管牧师说多了什么,有揣测台湾当局不满管牧师说要确保陈有公平审讯并忧虑他会成为政治筹码。但是更大的可能性是不满管牧师向传媒透露较早之前曾主动接触陆委会,希望商讨陈同佳出狱后到台湾投案而被拒于门外一事。无论如何,奉劝民进党不要再继续玩弄这种把戏。好让犯错误的人得以赎罪、受害人能够安息、家人们可以释怀,社会也不用再为这不幸事件背负沉重的思考。

(作者是香港特区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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