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到反送台的政治心机

时间:2019-10-22 13:3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许文彬

台湾执政当局推拖不肯接受在台杀人的香港籍杀人嫌犯陈同佳入境到案,引起各界舆论哗然。合理的怀疑是因纯粹政治考量,为先前绿营呼应香港民众反修订《逃犯条例》抗争,遂以本案的“反送台”动作来遮掩其心机。然纯从法律领域的视野以观,如斯做法恐生更多后遗症,值得谨慎三思。

本件杀人案的犯罪地是在台湾境内,依法台湾有司法管辖权。且士林地检署已经进行侦办而发布通缉令。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属地原则,乃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法制。至于香港的法律,针对香港人在其领域外犯罪,并无司法管辖权之规定。本案的行为地不在香港,而是在台湾,所以只有台湾的司法可以追诉、处罚。香港既没有司法管辖权,自无从加以处置。因此,如果台湾的司法机关不办此案,恐将无从对被害人(死者)家属交代,又如何还其公道?

本案既是犯罪行为人自己主动要到案接受侦审,而发布通缉令者又是台湾的士林地检署,理当乐见其前来投案,而今当局怎么会自己放弃具有国家主权象征的司法管辖权呢?这不是政治操弄又是什么?

绿营当局说:“要等台湾与香港订有‘司法互助协议’,始能接受身在香港的杀人犯前来台湾投案。”这在法理上是根本讲不通的。因为被告是自己主动要投案;而异地之“司法互助”机制则是在处理“被告不肯主动到有司法管辖权的境域接受审判”之情形,始须由“被告之所在地”的政府进行遣送。唯有在此情况下,才会需要动用到“司法互助”的机制。若是被告自己主动要入境投案,就不必透过异地“司法互助”的管道。

至于就本案杀人犯行之“证据”而言,被告之“自由意志下的自白”,法律上就已是最强而有力的证据,学理上称为“证据之王”。况且士林地检署在发布通缉令时,当然就是已经掌握到相当的证据,才会发布。如此的现有证据,加上被告之自白,已够有罪认定之凭据了,何来还需要教香港政府“提供在香港的证据”呢?而今台湾主政者的相关说法,殊属无稽。(作者是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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