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法官放人 香港法治怎么回事

时间:2019-08-19 07:2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顾敏康

香港依旧令人揪心。

在香港的这场混乱漩涡中,警察、法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最近激进示威者、暴徒的挑衅逐步升级,使用凶器的危害性也不断增强,如强力激光笔、巨型弹弓、汽油弹等等,近日更是围堵机场骚扰和伤害旅客、殴打记者,导致机场运作受阻和大批航班取消。

而就在8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非法“占中”发起人之一戴耀廷在上诉期间获得保释。戴耀廷曾被判16个月监禁,然而再只服刑了四个月,就以10万港币(1.7万新元)保释,走出监狱。加之此前也有多名激进示威者或暴徒被捕后又逐一保释或“无条件”释放。所以,很多舆论都纷纷指向香港司法制度、外籍法官等。在笔者此前的一篇文章中,也有不少读者讨论类似问题,所以想再来谈谈相关问题。

关于暴动罪和保释

其实,早在2016年,香港旺角37人涉暴动罪被捕,但皆获法官批准保释;此次六月初以来历时两个月的暴动,不少被控暴动罪的人士又被法官批准保释。因此,一些人士将此现象简单归结为“警察抓人,法官放人”,这可能是对香港法律制度不够了解所致。

在香港,获得保释已经成为被控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故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保释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当然,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应该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对暴动罪疑犯应该考虑适用“拒绝例外”,即不批准保释为妥。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暴动罪属于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对社会有重大的危害性,被控人有可能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尤其是这两个月来频频出现的暴动犯罪,给予被控人保释会释放出负面信息,对社会的安定也是不利的。

在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也已对保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关键是第9D条、第9G条。第9D条规定被控人获准保释的权利,而第9G条则明确规定在特别情况下可拒绝被控人保释,不过显然法官在拒绝保释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应该是“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此外还如“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等等。

在香港,暴动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公安条例》第19条规定:(1)如任何参与凭借第18(1)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由1970年第31号第12条修订)(2)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及(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五年。这两个刑期的规定在奉行“轻刑主义”的香港是属于非常重的刑期,也说明此罪的严重性。

相对而言,袭警罪的刑期会轻一些。《侵害人身罪》第36条规定监禁两年,也是相当严重的。考虑到暴乱已经发生两个多月,对因这些罪名被起诉的疑犯给予保释,会令他们重新回到那些激进示威者中,对社会动荡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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