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撤回”两字 特首到底犯了什么天条?

时间:2019-08-12 09: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张释之

在展开正题的评论前,首先申明,笔者对引爆近期严重动乱的修例事件中特首及主要官员的表现,有以下很不以为然的看法。

修例事件发酵特首不可卸责

一是最初推出草案的咨询期短,盲目自信,严重轻忽。

二是引发不满后一退再退,而每次退让反而是激起更大民怨的原因。先是3月底,遭商界激烈反对后,政府剔除《逃犯条例》修订中九项商业和个人罪行,包括与破产、期货证券、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非法使用电脑、税务等有关罪行,并将逃犯移交门槛由一年以上刑期,提高至三年以上,有关修订是对商界让步,引起“不公”的反感。5月底,又将三年以上的门槛提高至七年,引发让香港成为可判七年以下刑期逃犯的天堂的质疑。后又有所谓“八不移交”,即不符“双重犯罪”原则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涉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行为的不移交等。几乎把逃犯条例修订成了一个各种豁免与宽限的保障条例。这个过程使反对者不仅不收货,反而逐步加大对政府修例动机的质疑。

三是爆发骚乱前,特首和有关政府主要官员没有对公众就修例做过任何一次详尽、有问必答的解释,基本上是自说自话,以为凭修例的初心是为了让台湾谋杀案疑凶可被移交到台湾受审,是为了彰显公义,就可以“善良”的人性抵挡政治上的质问。

四是对外国机构以至外国政府步步升高的干预,缺乏足够研判和有效应对。

特首和政府因其在修例过程中的表现,让修例由并非无理变成人人喊打,对事件一步步发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事件演变至今,确实已明显变质。在特首宣布修例已死后,暴力抗争者仍“不撤不散”,以“撤回”两字作为必须满足的首要诉求,已不是具体诉求那么简单了。示威者的坚持,有两个相似:一似娇生惯养的孩子,要求家长必须满足所有要求,否则就哭闹不止的蛮不讲理;二似“不听话,老子就打断你的腿!”的家长式暴虐。

特首宣布修例已死,已是完全让步。如果在没用“撤回”两字上做文章,甚至在特首保证“寿终正寝”比“撤回”更“斩钉截铁”后还是不依不饶,要特首必须完全按反对者要求,反对者怎么说,特首就必须按原样重复,否则就继续施压闹事,这已是志不在反修例本身,而是要借事件彻底打残特首和政府的意志,明显已是别有用心。

“撤回”意味要否定修例正当性

就客观结果而言,在终止修例这个诉求上,政府的回应已完全顺应了反对者要求。不用“撤回”两字而宣布修例“寿终正寝”,是面对客观​​形势回应民意之举,但宣布“撤回”则包含主动而为的意思。后者意味着特首要否定当初提出修例初衷的正当性,即承认事情本身错了。就这点来看,特首的不为取悦和坚持,体现了她的承担:由于政府和特首本人有关工作的缺失,基于民意反对,导致修例失败,所以尊重民意,宣布修例已死,不再启动,但却并不因此违心地否定当初发起修例的良好主观愿望。

即使特首坚持修例初衷正确,也还是不得不顺从民意,这正正显示了民意的胜利和政府退让。若不用“撤回”两字,反对者就绝不鸣金收兵,那么现在不罢休的目的,难道是要在主观上压服特首,剥夺她认为“自己提出修例的初衷是对的”这个认知上的权利吗?她不依样在字面上重复“撤回”之说,到底犯了反对者声称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什么天条?

赞一下
(112)
84.8%
赞一下
(20)
15.2%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