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科技巨擘非典型垄断 监管陷两难

时间:2019-06-05 09:2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科技巨擘有否违反竞争法向来备受争议,虽然Google、facebook、亚马逊及苹果各自主导不同市场,令新竞争者难以挑战其地位,惟其营商模式有别于传统垄断,并非靠独家提供服务而抬高价格,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反而是免费或以低价提供服务,并加强了消费者搜寻、比较及购买不同产品的能力,导致针对有关企业的监管陷入两难。

保护弱势竞争者被指损效率

美国已故保守派法官博克(Robert Bork)曾提出,政府保护弱势的竞争者或损害业界效率,反而导致价格提升。他认为竞争法的价值在于扩大消费者福祉,而非单纯维持竞争,有关说法曾获联邦最高法院采用。惟目前消费者福祉的定义往往停留在价格层面,而Google及facebook等公司均没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亚马逊则标榜收费低,因此难以指摘这些企业在价格上剥削消费者。

不过有经济学家指出,消费者虽免费享受有关企业提供的服务,如搜寻资讯、使用地图及导航等,但事实上消费者正以个人资料、消费及搜索习惯等非金钱的代价“支付”有关服务,让企业转售资讯到广告商赚取暴利。

学者:“零收费”定价亦过高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首席经济顾问弗曼(Jason Furman)在3月发表由英国政府委托的报告,指“零收费”这个定价实际上亦可能过高,因为消费者或能以自己的数据换取比服务更高价值的回报,商家其实已赚了便宜。而且Google及facebook掌控数码营销市场的极大占有率,意味它们可向投放广告者收取更高费用,最后或会转嫁消费者。他认为提高市场竞争有助解决数据私隐的忧虑,因为公司之间或会采取更严厉的私隐保护措施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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