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继反腐败、环保督查运动后,于2018年又发起一场旨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而巩固地方基层政权。若既往的“打黑”着重社会治安角度,强调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现“扫黑”则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惩治基层腐败与黑恶势力结盟,着重巩固党国执政根基。
尽管这种做法被批评流于“运动式治理”,遭质疑为违反法治精神,并未符合现代国家有效的地方治理模式,及依法行政的法治国理念,但的确惩治了不少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的地方政府或官员,这方面值得肯定。事实上,扫黑除恶专项治理的内涵已发生变化,认为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对“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亦不放过,尤其以公司形式出现之“合法化”“幕后化”“市场化”等也不放过。
当前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结合基层扫黑除恶与反腐败专项斗争,不遗余力。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强调加大惩处“保护伞”力度,对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从重惩处。同时,严厉打击地方“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及“软暴力”等犯罪型态,借此强化地方治理品质及稳定社会秩序。
中共中央纪委强调应结合扫黑除恶、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重点查处三类问题:一、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从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开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典型案例来看,犯罪型态相当多元复杂,包括地方干部和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庇护、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惩治不力、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助长黑恶势力蔓延。中国政府设定扫黑除恶专项治理三年完成时限,短期内或可立竿见影,显示其积极行政精神,然此也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
首先,推动具全国性规模的扫黑除恶专项治理,试图以运动形式开展“重大政治任务”,结合“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败”,借此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但这未必能强化地方政府的现代治理能力及重新建立基层组织合法性基础。“运动式治理”对于治理经济领域的乱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及清理黑社会的政治“保护伞”、巩固地方党国基层政权,在某种意义与程度上发挥效力,然“由上而下”扫黑方式,依赖极端强制行政作为,违背法治国精神,反不利于地方有效治理提升及依法治国理念落实。
其次,专项打黑治理存在形式主义、执法过当问题。各地方扫黑标语超出依法治国理念,并无严格规范其定义与领域,导致扩大化扫黑范围并加以污名化、标签化、妖魔化,涉黑事件的认定过于宽松广泛,甚至“无限上纲”。例如有的地方将医生、商贩、导游等列为“十大黑心职业”;界定“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为黑恶势力;纳入“失独家庭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为扫黑对象。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设定各种目标管理指标,甚至是“一票否决”,在“数字出政绩、政绩出官员”的政治升迁锦标赛的激励下,往往导致执法过度,引发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执法不满,危及社会稳定秩序。
最后一个负面效应,是产生扫黑除恶“搭便车执法”现象,以扫黑为名打击公众维权抗争运动。地方官员借由处置经济社会民生问题,例如将民众不迁坟问题、抗拒土地征收、拆迁及各种抵抗环境污染的行动,污名化为黑恶势力行动,模糊化其经济社会问题本质。换言之,扫黑行动若不依据法治原则、严格认定,运动式“打黑”权易被扩大化,地方政府因拥有难以约束的行政裁量,导致侵害人权的冤假错案增多。这种扫黑方式,极易侵害企业合法利益和企业家权益,或侵犯维权者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各级地方法院同步进行狠抓案件办理和清查涉案财产,深挖犯罪线索和利益链条,延伸至“打财断血”“打伞破网”,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破除其犯罪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在“思想不松、温度不降、力度不减、措施不软、整改不停”。
这种集中力量的专项治理固然可收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性而言,既然强调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处理涉黑事件应强化法治程序,避免地方政府以扫黑压制公众维权抗争,反而减损政府治黑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作者是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