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厘清丁权定义 遏阻滥用责在港府

时间:2019-04-09 19:3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明报社评

首宗挑战新界原居民丁权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申请人部分胜诉。这次裁决对于何谓“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有重要澄清,原居民只能在私人土地行使丁权建屋,意味政府并无义务预留官地让原居民兴建丁屋。丁屋政策推行数十载,严重偏离原来宗旨,沦为小撮人谋财工具,要求“截龙”呼声高涨,裁决虽然未能解决丁屋政策衍生的连串问题,亦无法一下子为社会大增土地供应,然而至少为处理丁权争议提供了重要立足点,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有决心拨乱反正,制止小撮人继续滥用特权。

丁权覆核部分胜诉  可成拨乱反正起点

丁屋政策始于1972年,原意是改善原居民村落居住环境欠佳,希望提高乡郊住屋卫生标准,同时亦是配合新市镇发展的策略,然而政策实施不久,港英政府已发现丁屋滥用情况严重。丁屋政策容许原居民兴建及出售丁屋,对于部分新界乡绅来说,俨如一门无本生利的大生意,部分丁屋尚未落成已经转售,就连当年港英官员亦形容,丁屋牌照俨如“印银纸牌照”,有需要尽快厘清政策,未料丁屋问题一拖数十年,迟迟未见处理。

香港土地有限,丁权却是无限。截至2017年9月,政府合共批准了4.2万宗丁屋兴建申请,过去短短10年,用以兴建丁屋的“乡村式发展”土地面积,急增超过200公顷,有原居民还将自己的建屋权,违法卖予他人,即所谓“套丁”。随着香港城市化,丁屋理应逐渐消失,政府不可能无止境满足原居民对丁屋的需求,更有责任遏止滥用丁权情况。丁屋政策推行接近半世纪,政府是时候大刀阔斧改革,全面纠正乱象,这次丁权司法覆核案,应当是这场改革的起点。

丁权争议核心有二,一是丁权是否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二是滥用丁权问题。高院裁决所针对的,是第一个问题。目前原居民有三种行使丁权途径,高院判辞指出,百多年前,港英政府已有政策容许原居民在自己农地建屋,现在原居民透过申请“免费建屋牌照”,在自己土地兴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可是另外两种行使丁权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兴建丁屋,却不可视为传统权益,不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高院裁决意味新界原居民不能再透过向政府索要土地,扩张丁屋发展范围。自1972年以来,约有三成丁屋牌照是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批出,尽管近年数目有所下降,惟每年平均仍占丁屋审批宗数超过一成。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忆述当年《基本法》草拟讨论,指出倘若原居民无地或换不到地,乡村土地自然消亡,原居民的丁屋及丁权亦不能落实,回归前时任港澳办主任鲁平也有提及“自然消失”的情况。现时全港约有630条原居民乡村,除非原居民有法子不断扩张丁屋用地范围,否则行使丁权总有尽时,问题在于政府是否有政治决心落闸,不再容许丁屋用地范围扩大。

释放土地发展难高估   高院裁决争议存变数

根据现行政策,原居民可用优惠价向政府购买官地兴建丁屋,政府亦将大约900公顷土地划入“认可乡村范围”,变相预留作兴建丁屋之用。高院裁决意味,政府毋须再为丁屋预留这900公顷土地,在规划土地用途方面可以少一重掣肘和束缚。当然,有一点必须留意,这些预留出来的官地,绝大部分相当零碎分散,当中很多都是围绕乡村外围300尺的缓冲地带,以为可以将这900公顷土地悉数拿来兴建公营房屋,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过去有民间团体研究指出,这些丁屋预留地,当中有小部分面积略大,平均每幅超过1公顷,可以善用。这次高院裁决未必是终极结论,惟政府仍应提早研究,探讨是否可以改划相关土地用途,用来兴建房屋。可是话说回来,若有人放言有了这900公顷土地,未来毋须再填海造地,亦未免是自欺欺人和误导公众。虽然部分丁屋预留土地毗邻棕地,理论上可以整合起来运用,然而棕地往往有经济作业正在运行,收地赔偿问题随时拖拉甚久,实际操作难度绝对不能低估。

有乡事派中人认为,高院法官确认了“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兴建丁屋的权益”,等同原居民可以在“认可乡村范围”以外的私人土地建屋,政府无权限制,云云。有关诠释究竟是真知灼见,还是一厢情愿解读,需要时间观察,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高院这一裁决影响深远,司法覆核申请方、乡议局和政府均考虑提出上诉,事态发展存在变数,围绕丁权的法理基础和争议,不会因为这次裁决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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