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金财:签署两岸和平协议须跨越三座大山

时间:2019-03-30 09:2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日前台湾国民党主席吴敦义抛出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引来民进党当局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加以反制。民进党当局针对签署和平协议,重炮抨击是失败主义、投降协议、统一协议及战争协议;并提出“只有做战争的准备,才能得到和平”,同时设计“国会双审议、公投双同意”的严格程序,无论是国会在协议谈判前的审议或谈判后审议,以及谈判前后公民投票,皆采取高门槛的标准,试图借由设计程序性高门槛,阻碍未来《两岸和平协议》通过。

事实上,两岸当局若要签署和平协议,必须克服“三座大山”的障碍,美中台三方皆须愿意进行内部法律及相关政党目标调整,包括美国的《台湾关系法》、中国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及民进党的《公投台独党纲》《台湾前途决议文》及《正常国家决议文》。

首先是涉及《台湾关系法》修正,两岸签署和平协议并非仅是单纯两岸问题。一旦两岸签署和平协议,将使美国的《台湾关系法》失去正当性,大陆当局也必然会要求美国废除《台湾关系法》,连带影响的是美国国会根据《台湾关系法》所制定通过的相关涉台法案,如《台湾旅行法》《国防授权法》《亚洲倡议再保证法》涉及台湾防卫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法理基础。

大陆认为美国对台军售是两岸和平稳定关系的最大挑战,给予台湾必要防卫性武器势必造成“干涉中国内政”的批评,这挑衅大陆宣示对台湾拥有主权的美国法律,势必欲灭之而后快。台湾民众将对美国防卫支持的心理安全感产生落差,能否借由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带来的安全心理所填补,不无疑虑。

其次,对大陆而言,必须调整既有国家对台战略,宣布排除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大陆首先须要修正《反分裂国家法》中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同时,...所言不放弃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宣示,也必须改弦更张。...在《告台湾同胞书40周年》讲话宣称“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因此,两岸要签署和平协议,必须大陆先放弃“非和平方式”或武力解决台湾问题。而台湾必须保证在统一前提下,不再主张“任何形式独立”,甚至“法理台独”,也就是奠立在“大陆不武、台湾不独、两岸统一”这样互相保证承诺的政治基础。

最后,民进党及相关主张独立政党必须愿意放弃“台湾独立”的目标。民进党1991年通过《公投台独党纲》主张以公民投票程序建立“台湾共和国”,这是一种“法理台独”。1997年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主张中华民国主权及领土限缩在台澎金马,这是一种“分割论”思维,有别于大陆主张“国家未统一”“领土与主权未分裂”的观点。2007年通过的《正常国家决议文》,则诉求正名制宪、变更国号、用台湾名义参与联合国等。

此外,相关台独政党也必须放弃激进台独诉求,包括公投建国、公投独立、制宪正名、法理独立。要求独派承认立基“九二共识”“一中原则”下的《两岸和平协议》,短期内实现的可行性几乎没有。尤其独派团体喜乐岛联盟力倡2019年是“独立公投”“制宪正名”的关键年,虽然美国政府已反对这两项涉及改变现状主张,但不代表独派就不会继续推动。

综上所论,若民进党或相关独派政党在两岸政策上没有放弃台独主张,大陆恐怕对签署和平协议也会有所疑虑,是否让独派更加有恃无恐,反而不必担心因为支持台独,而引发大陆的军事报复。两岸存在一种相互矛盾的“安全困境”,若要民进党公开宣布放弃法理独立或事实独立,必须大陆先修正《反分裂国家法》;而要大陆修正此法,又将牵动美国也要修正《台湾关系法》,以及台湾承诺放弃任何形式独立,且相关独派的激进台独政治主张,也要有所限缩及制约。

短期内要求民进党放弃“任何形式台独”,及修改上述“一党纲两决议文”,接受以“一中原则”“九二共识”为基础的和平协议,几乎是政治上“不可能的任务”。而单就台湾内部政治共识形成已是困难重重,更遑论这涉及大陆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美国印太战略中台湾角色的调整。若要跨越这三座大山的藩篱与阻隔,美中台皆须做出政治让步,方能毕其功于一役。

(作者是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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