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特区政府根据《社团条例》取缔民族党及特首会同行政会议驳回上诉后,中央政府罕有地发出公函,要求特首就取缔民族党一事提交报告,惹来一阵“有损”“一国两制”之声。但究竟事实是否如此?指控者又有何理据?
向中央交报告谈不上会削弱特区自治权
首先让我们从宪制角度看。特区的宪制地位在“一国两制”下毫不含糊。《基本法》第1条说明特区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进一步规定特区是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区之首长则根据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特首既然要向特区负责,在管治上自然每事也应向市民详细交代,相信向中央负责亦然;因此回归以来,每任特首均需每年到北京述职。何谓述职?当然是交代特区的管治情况。这不是特区有否拥有自治权的问题,而是一个直辖中央的地方行政区需向中央交代管治情况的问题。既然向中央就管治情况作详细报告与特区的自治权无关,那更谈不上作报告会削弱特区之自治权。这是普通常识。
除了每年定期到北京述职外,遇上重要及关乎宪制或中港关系问题时,特区过往也有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的先例,例如特首每次政改也会向中央提交报告;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之决定亦是因应特区提交的报告而作出。这些报告从未被公开,但也从没有人质疑提交这些报告“有损”“一国两制”。
涉国家主权难说港独完全属自治范围内
从政治角度看,中央以发出公函形式要求特首提交报告确是罕见。诚然港独无可否认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发出公函的意思明显地是希望将中央的关注点公诸于世;但高度关注并不等同削弱特区自治范围内之自治权。
毕竟港独涉及国家主权,港独在香港发生亦必然影响特区与中央之关系,从这角度看,很难说港独是完全属于自治范围内之问题。
否则,任何威胁国家安全的问题也可以说成是自治范围内的问题,这怎样也说不过去。
从另一角度看,假若北京真的有干预如何处置民族党,甚至指使特区政府禁止民族党运作的话,那又看不见为何中央到了这一刻还需要特首就此事提交什么报告。提交报告的意思,是希望多了解一些内情;既然不知内情,怎说得上是干预特区自主之事宜?
报告列事实过程法庭为何会受压?
再者,中央政府在特区完成行政取缔程序后及未有任何司法程序被启动前要求特首提交报告,也很难说是向特区管治施压。有道这要求会给法庭带来一种无形的政治压力;此说法实在颇为牵强。首先,中央只是要求特首提交一份报告;北京并没有拿出什么宪制或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作出任何法律裁决;这与在司法程序被启动后,在审判前或后作人大释法不可同日而语。相信我们的大法官有足够之专业定力,不会为这要求所动。其次,报告将会由特首而非中央撰写,那么怎样看也难说成报告是代表北京表达任何意见。最后,正如特首所言,报告只会列出事实过程,那法庭为何会感“受压”?
至于对民族党的影响,法律上无论特首是否公开其报告,民族党均有权要求特区政府在启动司法程序后向其披露此报告。就此,特区政府可依据“行政特权”原则拒绝披露报告,但最终仍需由法官看罢报告后裁决,所以也很难说会对民族党不公。
回归二十载,中港两地不但未能在“一国两制”下建立互信,为推动民主发展奠定基础,更有人事无大小,只要涉及中央政府任何举动,便不问情由,指控对方“损害”“一国两制”。他们似乎忘记了根据基本法,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一制并非唯一需考虑的问题;特别在除了自治范围外,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及对建立中港互信的努力,也是同等重要。做不到这些,“一国两制”实难以全面成功落实。民主思路最近进行一系列民调显示,近八成港人期望“一国两制”能于2047年后延续;因此,我们有极强信念“一国两制”只许成功,不容失败。动辄指控中央政府一些具宪制和法律基础的行为“有损”“一国两制”,久而久之,只会积累猜疑、树立矛盾,令“一国两制”最终因误解和对立而崩溃。我们希望这些政客之言行只是出于无知,否则他们会是成功落实“一国两制”之最大敌人。
(作者是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