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河北邯郸东站-天津西的G6288次列车,发售了1-16车的座位,只有1-8车运营;刘先生购买的二等座位于13车厢,结果只有“被站票”——到前面的车厢挤挤了。同样情况也发生在4日邯郸东站-秦皇岛的G6284次列车上。涉事高铁方的全套做法是:对放弃出行的乘客全额退票,对“被站票”的商务座、一等座乘客退差价;对“被站票”的二等座(即末等座)乘客则视同无座,概无补偿。至于为什么二等座视同无座,无非二等座票和无座票等价而已。
有过火车出行经验的人都知道,末等座票和无座站票同价。在末等座票售罄的情况下,有些人还选择购买无座站票出行,则意味他对无座情况的认可。
但是刘先生们的情况与此有别。他们票面信息本是有座的,只是因高铁方车厢没挂够,“被站票”了。无座情况并非出诸他们的自发主动选择,而是被迫的。将二等座视同等价的无座,概无补偿的做法,不能不说,是强加意志于相关乘客之身,越俎代庖替他们作出无座选择。这些乘客明明没有选择无座,只不过出现了无座结果,却要强迫他们对无座结果进行追认。这纯然是种胳膊肘往里拐,只关注自身利益得失,而毫不尊重乘客意愿和权益的霸王行径。
尽管二等座和无座等价,但涉事高铁方在补偿问题上和乘客斤斤计较的做法,说得过去吗?
一则,市场经济,本是契约经济。乘客所持车票,是和高铁方订立了客运合同的凭证。既然涉事高铁方所提供的服务与票面信息显示的不符,出现了违约行为,那么,就该对相关乘客有所交待。这本是常识。
二则,《合同法》第300条也明确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是承运方的责任,降低了服务标准,要么退票——对放弃出行乘客,要么减收票款——对继续出行乘客;提高了服务标准,则不得加收票款,这也体现出法条背后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权益的精神。
涉事高铁方若想不予补偿,除非是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没挂够车厢系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诸如洪水、地震等所造成。而且,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结论,也只能是由铁路监管部门经调查而作出,而不是由涉事高铁方自说自话。对此,《合同法》第117条也有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舍此之外,涉事高铁方没有不予补偿的理由。
众所周知,自2013年开始,我国铁路体制方面,就启动了政企分开的市场化改革,中国铁路总公司也由此应运而生。实行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无非是提升铁路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运输服务品质。而要提高运输服务品质,那就先要从尊重消费者体验及权益开始。
高铁车厢没挂够,导致部分乘客坐票变站票,“被站票”,到底补偿不补偿,考验着高铁方的市场化成色。
作者:于立生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