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欧洲大和解 可应用到当下中东乱局?

时间:2018-08-26 22:0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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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至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可谓是现代欧洲史上其中一场最激烈的“世界大战”。虽说战争是由宗教改革点起国际冲突,但个中亦有国内政治和帝国对立的因素,令战争一发不可收拾。参战国家众多,当中有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英国、瑞典和俄国等等。在连年交战后,国家势力开始出现转变,帝国和西班牙等旧有大国渐走下坡,而英、法、瑞典则取而代之。

有论者认为,这种现今称为“多极体”(Multipolarity)(即没有国家拥有明显优势)的平衡格局,有助维持欧洲和平,确立了往后数百年欧洲的势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再者,不少历史学家认为1648年的解决方案开创了现代国家主权概念,以及不干涉別国内政的行为规范,故亦予称为西发里亚体系。

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上,十七世纪的欧洲与当下的中东有其相似性。在冲突的历时和强度上,大国博弈直接加深了战事的复杂性,令部分国家原有的叛乱活动,逐步升级至内战规模,一如“三十年战争”成为奥地利、西班牙、法国、丹麦和瑞典等大国的竞技场。同样地,在现时叙利亚和也门的战场上,多个阿拉伯国家,加上美俄两国,透过援助当地的代理人,将原有的国内叛乱,提升至国际冲突层面,添加了化解危机的难度。

而在权力分布上,昔日的欧洲同样与中东相近,没有一国拥有压倒性优势。撇除美国作为离岸平衡手(Offshore Balancer)的角色,中东诸国的国力,除了以色列在军事上稍佔优势,基本上也没有一国拥有压倒性的国力,可以不费一兵一卒,以威迫利诱,改变他国的政策走向。

而在宗教上,天主教和新教的对峙,是三十年战争中的主因;目前中东冲突的政治联盟中,同样出现宗教分裂。今天以沙特阿拉伯为首的逊尼派和伊朗为首的什叶派之间的宗派对立,同是伊斯兰教的内部分裂。对部分民众而言,他们不单是为国家安全而战,也是为宗教上的绝对真理而战,因此令妥协变得更难达成。

作为发起学者,Michael Axworthy和Patrick Milton曾在《外交事务》撰文,认为和平方案必须建基于中东原有的传统宗教、法律和政治结构上,一如《和议》是基于已存在的欧洲帝国体系。另外,两位学者又总结十七世纪的经验,提出三点原则:

首先,是通过给予公民保护,来制衡他们的统治者,并赋予公民权利,向更高的法律权威提出诉讼,从而限制国家或统治者的主权。尽管中东没有现存的超主权司法机构,但两人也指出,联合国作为超主权实体,拥有国际法院和调解冲突的机制,可达致相同效果。不过,上述的构想在理论上虽本无不妥,惟现实上,某些国家大有机会拒绝接受主权遭削,来维持地区和平的做法。再者,按现时联合国安理会的大国政治投票制度,难以想像五大常任理事国,会放弃能左右大局的否决权。

其次,是外部担保人(External guarantors)能执行和议订立的规范,确保各国尊重民众在宗教、财产和程序公义上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和平。可是,在现今的中东乱局中,亦难言有国家能担当外部担保人的能力和威权。目前,美俄两国插手中东事务,其政策明显是国家利益的延伸,立场鲜明,令两国在调解过程中,难有道德威信,确保诸国能遵守游戏规则。虽然联合国的设立原意,可充当外部担保人的角色,惟在现实政治的博奕下,亦难以不偏不倚地执行和议。

最后,第三个受《和议》启发的原则是确立“规范年”(Normative year),即画出时间的分水线,将各国边界冻结在某时间,作为解决方案之一,即类似联合国大会在多年前处理以巴国界的第242号决议一样。

毫无疑问,一众学者将十七世纪的《西发里亚和议》与今天中东乱局作出对比,并找出可行的“大和解”方案,理念上值得肯定和尊重。可是,现时中东仍在进行多场大小不一的冲突,已有大量平民死伤,但仍未能迫使各国当权者坐下谈判,寻找共同点,化解冲突。现时,国际社会若有意彻底解决中东问题,必先严格限制大国借机掺进別国内政。毕竟,从伊拉克、叙利亚和也门的战争可见,当大国伸手搅局,唯一的结果只会令原有的局势升温,延长战争,使之胶着,受苦的最终都是平民。虽然学者们的建议看似“离地”(指偏离现实),但宏大的理念亦有其起点和过程,故绝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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